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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121 信息来源:教育局 [ 字体大小: ]
  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有利于中小学生和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小学生、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中小学生、儿童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中小学生、儿童的安全,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安全管理协作机制,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充分保障,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相关职能科(股)室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当地所辖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安全管理负责制。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校(园)内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要确定一名副校长、副园长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要求,调整、充实,明确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的内容,并逐条细化,分解到人,落实到人。中小学幼儿园除了建立专、兼职队伍承担安全管理工作以外,每一个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都负有对中小学生、儿童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义务,自觉承担起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热爱学生。严禁体罚、虐待或采取辱骂、诽谤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学生的身心进行伤害。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倡导同学之间相互交流、沟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合作学习,共同进步。严密防范同学之间因小矛盾引发偏激的举动而造成伤害。
  第六条 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时间。上午到校时间:小学不得早于7∶50;初中不得早于7∶30;高中不得早于7∶20。下午离校时间:小学不得晚于17∶30;初中不得晚于18∶00;高中不得晚于18∶30。要保证学生正常的睡眠和休息,使学生有足够的精力和体力,在完成一天学习任务的同时,能够安全返回家中。
  对擅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而引发学生楼梯(道)间踩踏、受到不法分子侵害事故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要对责任人予以从严查处。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学生集体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春游、夏令营、外出参观等活动时要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安全防范预案,确保学生安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有权拒绝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建设、新闻出版等部门联系和配合,定期治理校(园)内外周边环境。协助公安部门合理规划和设置周边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志线等交通安全设施,重点查处无证、无照、有安全隐患接送学生的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及周边饮食店、小卖部、家庭小餐桌的监督管理;协助建设部门定期鉴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危房,发现D级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协助文化、工商、新闻出版部门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的书刊店、音像店、电子游戏厅、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和违法摊点,以及各种无证无照的流动商贩。
  第九条 严密防范楼梯(道)间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发生。中小学幼儿园要经常组织对楼道和楼梯设备、设施的专项检查,损坏的照明设备要及时更换,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不能适应学生人数需要的,要增加和建设新的通道,坚固程度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加固。在管理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比较集中密集的人员活动期,要制定具体的安全要求,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要有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避免学生拥挤。严禁安排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
  第十条 严密防范学生溺水伤亡事故发生。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如有江河、湖泊、水塘、水库或其他积水设施的,学校和幼儿园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在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把学校幼儿园的作息时间明确告知学生家长。学校若临时停课,必须直接通知到学生家长。学校和幼儿园要主动与社区水域管理部门联系,严禁没有教师或家长带领的未成年人下水游泳。
  第十一条 严密防范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立严格的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膳食管理、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及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等。要严格粮、油、肉等商品的主渠道供应。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对学校、幼儿园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定期排查。凡是不符合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一律要调离学校幼儿园工作岗位。要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的规定,排查、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幼儿园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生活小品比赛、组织观看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警示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班会、队会、其他集体活动和“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等,有针对性地开展以防不法分子侵害、防食物中毒、防楼梯(道)拥挤中踩踏、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火灾、防洪灾、防传染病等防各种灾害为内容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进行应对紧急事故的能力培训和演练,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 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全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安全隐患全面排查,要对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实验室、图书馆等学生活动场所,以及门卫制度、值班制度、消防制度、卫生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排除和整改,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告;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管辖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帮助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学校幼儿园自身难以解决的安全问题;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要对管辖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对其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在第二年的1月1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对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部分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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