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依法向牙克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接受牙克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对全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全市刑事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4、对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6、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工作。
7、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负责其它应由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2017年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由16个职能机构构成,包括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大队、职务犯罪预防科、后勤服务中心、案件管理办公室、派驻免渡河检察室。在岗人数98人,其中:在职在编政法专项编79人,事业编5人,地方政府聘用不在编14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三个部门于2017年12月转隶至监察委,涉改人员17人,均为原在职在编政法专项编人员。我院2017年末实有人数81人,其中:在职在编政法专项编人员为62人,事业编人员5人,地方政府聘用不在编人员14人。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2017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我部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我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2331.97万元,包括:
1、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37.81万元,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预算资金。年初预算数1261.80万元,增加576万元,增加45.65%,增加原因为一是追加人员工资,二是追加业务装备经费。
2、其他收入494.15,为地方财政拨付退休人员经费及基本建设经费。
(三)2017年度支出说明
2017年我部门预算支出2470.74万元,包括:
1、支出按功能分类科目说明
(1)公共安全(类)支出2073.99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为227万元,主要用于我部门退休人员经费。
(3)医疗卫生支出59.95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支出109.78万元,主要用于按照政策规定向财政上缴的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2、支出按项目(性质)分类说明
(1)基本支出1562.4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363.88万元,公用支出198.53万元。
(2)项目支出908.3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221.71万元、业务装备费489.3万元。基本建设经费197.32万元。
3、2017年我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额43.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8.98万元。
二、关于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2,871.2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2,331.97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539.25万元;支出总计2,871.22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00.47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增加325.23万元,增加12.80%;支出总计增加325.23万元,增长12.80%。主要原因:一是年初预算1261.8万元严重不足,上划后又追加员额检察官绩效和预增资经费235.01万元;二是因上划后外调案件增多,加之检察院各项设施建设,存在经费缺口,予以追加341万元,其中办案业务费18万元,业务装备经费323万元。三是本级财政2016年安排基本支出比2017年基本支出有所减少。
(二)关于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2,331.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37.82万元,占78.80%;其他收入494.15万元,占21.20%。
(三)关于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2,470.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62.41万元,占63.20%;项目支出908.33万元,占36.80%。
(四)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377.07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539.25万元;支出总计2,377.07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400.47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减少168.54万元,下降6.60%;支出减少168.54万元,下降6.60%。主要原因:一是上划后外调案件增多,我保证办案质量,增加相关经费支出;二是补增员额预增资;三是本级财政2016年安排基本支出比2017年基本支出有所减少。
(五)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976.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65.58万元,占51.20%;项目支出711.01万元,占36.00%。
(六)关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65.5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97.3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97.22万元、津贴补贴600.67万元、奖金23.11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9万元、退休费3.43万元、奖励金0.1万元,住房公积金108.78万元,采暖补贴4.99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07万元。较上年减少105.25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有基本建设支出;公用经费168.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2.6万元、印刷费0.46万元、手续费0.16万元,水费0.47万元、电费3.13万元、邮电费10.36万元、取暖费37.47万元、物业管理费1.85万元、差旅费6.88万元、维修(护)费6.55万元,会议费0.15万元,培训费0.43万元、公务接待费4.75万元、工会经费2.66万元、福利费14.6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3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5.29万元、较上年增加97.00万元,主要原因是:补增员额预增资。
(七)关于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43.50万元,支出决算为43.7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5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8.98万元,完成预算的99.9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75万元,完成预算的105.60%。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公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增加61%,原因我院2017年办案量比上年有所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维护增加;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增加939%,因我院2017年接待任务加大,上级检查组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及自治区办案组来院协助办案次数比上年增加,年初预算金额无法满足实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占比大于50%,其原因为我院公务用车运行保有量为9辆,维护费包括加油,车保险、过路过桥费、车维修费用,我院今年的办案量和事务性工作任务加大,故公车运行维护费占比较大。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43.7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8.98万元,占89.20%;公务接待费支出4.75万元,占10.9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8.98万元,用于燃料费、过桥费、汽车维修费的支出,车均运维费4.3万元,较上年增加14.7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划后外调案件增多,为保证案件质量增加相关经费支出,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4.75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4.75万元,接待70批次,共接待400人次。主要用于上级领导视察,其他单位人员考察、交流、开会等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8.21万元,比2016年增加97.00万元,增长136.20%。主要原因是:2017年机关运行成本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5.6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5.60万元,比2016年增加145.60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新区办公楼正在筹建,政府采购信息化设备事宜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与2016年无变化;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比2016年减少1.00辆,主要原因是:2017年我院申请报废一台执法执勤用车。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行)》我院制定了《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适用于检察官员额制是实施后,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更好的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15048067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