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协调管理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物资装备管理和计划财务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翻译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用车和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办公环境卫生及设施维护;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及值班值宿安排;负责办公用品的采买及发放。
政治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和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队伍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外宣及新媒体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检务督察工作。配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一检察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故意杀人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除第六节、第七节)及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等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复议、刑事申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上述案件类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
第二检察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的分裂国家罪、叛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章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的除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外的走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第四章的故意杀人罪,第五章的抢劫罪,第六章第七节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涉毒品犯罪,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等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复议、刑事申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上述案件类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
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看守所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和办案机关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公安机关报请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办理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刑事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收集、管理、上报。
第四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对向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不服民事、行政生效判决案件的审查、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 对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依法纠正。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行政支持起诉工作。对牙克石市具有行政处罚权并且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并且经过催告期仍未执行的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
第五检察部: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含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保护领域的刑事检察工作)。负责办理由上级检察院交办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上级院名义办理);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办理含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保护领域的刑事检察工作,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六章第六节罪名的案件,以及对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经层报区院批准后)办理。
综合业务部:1.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反映的控告、申诉和投案自首等信访事项;审查受理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其他刑事处理决定和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审查受理立案监督案件;审查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反映检察机关办案违法的申诉或控告等刑事监督案件;处理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本院相关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并答复信访人,共同做好息诉工作;收集报送信访、控告、申诉检察信息,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
2. 检察技术工作:承担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尸检及活体检验鉴定、疑难案件“会检”、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承担本院送检的技术性证据审查,为办案部门提供技术协助;参与本院提前介入的人身伤亡案件;司法会计类委托检验鉴定工作,对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交办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配合和辅助办案部门查验、审核财务会计资料,分析研究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确认案件的财务事实;开展业务部门办案中的各种会计鉴定、审计结论及反映经济往来关系和会计财务方面的有关证据资料的文证审查;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工作;参与法庭诉讼活动;完成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受理、审查人民监督员或者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已监督的案件有关情况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受理、移送和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办理情况;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定期对案件监督质量和效果进行分析,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承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进行程序审查,重点审查所提请事由是否属于检察委员会审议范围(议题和内容审查为杨俊波主任),提请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是否齐备、提请事项主题是否明确,与提请部门沟通,与提请部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对提请检察委员会的议案进行形式审查,对案件和事项的汇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对汇报材料不规范或语句不通、逻辑混乱、文字有误的要求提请部门补充或修改;对提请检察委员会的议案,依据汇报材料进行实体审查,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阅卷审查。经审查后,对提请审议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对提请案件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对提请审议的事项,从法律、政策依据内容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供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策时参考;对提请检委会的案件、事项,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拟定的审核意见、会议议程等相关事项报检察长决定;负责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分送会议相关材料;负责记录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并将会议记录存档;制作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制作决定、报送、归档等日常性服务工作;对检察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馈;制定检察委员会学习计划,组织检察委员会委员集中学习;定期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委员出席会议、缺席会议等情况;协调、联络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利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创建上会议题和检委会会议业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业务;定期填报检察委员会工作报表(以通知为准);办理上级检察院、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开展法律政策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和分析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组织协调本院检察调研工作。每年年初制定、发布本年度重点调研题目和任务分配;对本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通知为准);负责组织落实上级院部署的专项调研工作(通知为准);负责组织申报高检院、自治区院重点调研课题,并对结项等情况进行督办(通知为准);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就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共性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警察大队:保护人民检察院立案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保护重要物证、赃物,保护出席法庭检察人员的安全,保护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协助维护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检察活动重要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公益诉讼,协助远程提审;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