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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牙克石市开展“两项监督” 专项活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 81 信息来源:市检察院 [ 字体大小: ]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牙克石市开展“两项监督”

专项活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市公安局各内设机构、派出所:

按照全区检察长会议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呼伦贝尔市开展“两项监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经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会商、仔细研究,结合牙克石地区实际,特制定《牙克石市开展“两项监督”专项活动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相关各部门按照通知及时抓好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联系人:李永光

联系电话:19947107846  0470-7208166

牙克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联系人:解晓勇

联系电话:18547026765  0470-7377886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0日            2020年3月2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牙克石市开展“两项监督”专项活动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检察院、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和自治区公安厅、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以下简称“两项监督”)专项活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能力,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经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深入研究、沟通协商,结合牙克石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原则。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依法用好调查核实权这一重要监督手段,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 

(二)坚持监督与配合并重原则。正确把握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实现监督力度、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对象和内容

(一)监督对象

此次专项活动主要围绕2016年至2018年间公安机关办理的以下四类案件:

1、治安处罚案件,重点监督刑事立案后转为治安处罚案件。

2、决定不予刑事立案、撤案的案件。

3、刑事立案后未报捕、未起诉案件。

4、刑事立案后作另案处理案件。

(二)监督内容

1、重点评查公安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是否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应当报捕而未报捕;违法撤案;以罚代刑;以及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侦查行为等案件。

2、牙克石地区共有各类公安机关11家,案件数量大、类型多,监督工作任务比较重。在第一阶段,各公安机关要将以上所列的四类案件都梳理出来,形成工作台帐。检察机关和各公安机关共同协商,根据案件数量情况,从列入监督对象的四类案件中重点选取三类以上案件进行评查。对案件量大的公安机关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不得低于该公安机关办案量的50%;对案件量少的全部进行评查。

三、方法步骤

(一)工作步骤

l、摸底排查阶段(3月15日至4月15日)

辖区各公安机关要对列入监督对象的四类案件分别逐案登记造册,要确保上报待查的案件数量与实际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并将台账(电子版)于4月15日前报送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相关联系人。

2、监督纠正阶段(4月16日至7月10日)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围绕摸底排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摸底排查的案件清单,逐案检查审视。检察机关可通过查阅电子卷宗的方式进行审查。重点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热点问题,聚焦严重侵害人身、财产、诉讼权利及妨害刑事诉讼工作进行的侦查违法行为,聚焦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或者问题多发犯罪类型,有针对性提出监督意见。

3、总结上报阶段(7月10日至7月20日)

对专项活动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成果台账和总结报告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

(二)工作方法

本次专项活动工作由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牙克石市公安局及辖区其他10家森林公安局分管法制部门领导总负责,牙克石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及其他10家森林公安局法制部门共同实施。

1、检察机关联合各公安机关组成专项评查组开展评查活动。评查组全面查阅相关案件的卷宗及材料,核对办案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检查案件质量和规范化情况。从案件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别评查存在的问题,区分严重、一般、轻微违法情形,并评选出优质案件与较差案件,及时归纳总结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形成专项评查报告。

2、对于评查发现的问题,检察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监督立案、监督撤案、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督促限期整改。对于监督的案件逐案登记、跟踪到底。对监督立案的案件,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情况。必要时,可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跟踪催办。

3、检察院和各公安局对评查过程进行监督,全面总结本地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形成总体评查报告。对评查中发现的日常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上级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提高对开展“两项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正确把握监督与办案的关系,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此次专项活动由牙克石市检察院和牙克石市公安局共同牵头落实,其他公安机关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步骤分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活动。

(二)明确责任,确保监督取得实效。为确保监督到位,检察院要把搞不搞监督、能否搞好监督作为评定检察官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准,明确监督业务数据指标落实到每位员额检察官,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在专项活动监督不力的员额检察官,将进行组织约谈。

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活动,对专项活动中瞒报漏报、拒不配合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该机关的上级纪检部门处理。

(三)明确时限任务,按时保质完成检察院和各公安机关,要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时限,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并及时上报,确保每一阶段取得实实在在的实效。同时,根据任务情况,将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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