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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 81 信息来源:司法局 [ 字体大小: ]

第一条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政府批准的《牙克石市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牙克石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中共牙克石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及牙克石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有关决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三)负责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负责其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五)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负责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负责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全市法律顾问、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七)负责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警务督察等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维护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财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九)负责实施、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舆情处置和综合协调调度工作。

(十)完成市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文件运转、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财务保障、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信息化系统、软件、平台的建设、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训练、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舆情处置和综合协调调度工作。负责基层司法所、志愿者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普法与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三)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司法所建设。指导全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市人民调解协会工作。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负责全市帮教安置工作。

(四)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贯彻落实有关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协调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事件。

(五)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与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公证工作。指导社会律师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承担有关律师行业、基层法律服务等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设立及律师执业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市政府、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

(六)法治综合办公室。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法治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认定与公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和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承担市本级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负责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和异议申请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群团等工作,指导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第五条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4名,工勤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3 名(1正2副)。。

第六条 市司法局下设16个派出机构,政法专项编制34名。

(一)胜利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二)红旗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三)新工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四)永兴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五)建设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六)暖泉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七)牧原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3名。

(八)免渡河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九)乌奴耳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1名。

(十)博克图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3名。

(十一)绰河源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十二)塔尔气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十三)乌尔其汉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3名。

(十四)库都尔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十五)图里河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十六)伊图里河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名。

主要职责:协助各镇(街道)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各镇(街道)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扶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镇(街道)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牙克石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牙克石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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