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安监发〔2018〕1号
关于办理2018年旺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和《呼伦贝尔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呼安监局字〔2011〕6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呼安监字〔2017〕216号),市安监局将于近期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的办理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审查
办理对象:2018年在牙克石市境内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者。
申请条件:
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专店经营(有效期为一年)、临时销售摊位(有效期为一个月)。
1、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人员不得少于2人,遵章守法、思想素质良好,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严禁未成年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3、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零售场所须配备2个以上5公斤重的水剂灭火器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5、零售场所须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
6、零售经营场所总存量不超过15箱,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可增加5箱,但最多不能超过30箱。
7、销售专店内货物可堆垛或货架存放,距内墙0.45米以上,货架高度不超过1.85米,不得超高摆放。
8、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账。
9、不得私自设立烟花爆竹存储库房、严禁前店后储。
10、销售专店内不得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住人、不得铺设床位、不得使用明火设施。
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查书》,镇办内申请由所在镇办出具审查意见;
3、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注明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1.5寸白底照片各2张。
4、销售商店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
6、零售经营场所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申办流程:
1、报名:市区欲申请从事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镇办内欲申请从事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所在镇办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镇统一上报,市安监局不接受镇办内个人单独上报的申请材料。
市区报名时间:2018年1月8日—11日。
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逾期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受理。
镇办报名时间由各镇政府确定,并于1月12日前完成。
市区报名地点:林业师范学校院内二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监察室。
材料审核:我局对已市区报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未报名的不予受理。各镇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决定受理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查书》》后,上交市安监局,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各镇通知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决定不予受理的填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资格审查内容:
(1)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本人同时参加资格审查;
(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携带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原件,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复印件各1份。
(4)身体健康状况,无重大身体残疾及精神疾病。
现场核查: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零售经营点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查书》,现场告知申请人核查通过;对核查未通过的,下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二、培训考试
今年培训考试工作委托呼伦贝尔市高级技工学校进行。
培训报名:申请材料齐全、经现场核查合格者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每证申请者至少2人参加培训(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与与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人员一致,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必须本人参加培训,本人不参加培训者,取消培训及考试资格。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必须学满规定学时,遵守培训期间各项规章制度。未达到规定学时或违反培训期间各项规章制度者,取消培训及考试资格。各镇办安全管理人员须同时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工作,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考试。培训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成绩发布:
培训考试结束后,呼伦贝尔市高级技工学校对考试成绩进行发布,主要负责人考试成绩在合格的基础上由高到底进行排名,销售人员考试成绩必须合格。根据烟花爆竹集中销售点的容量,确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入围名单。
三、审核发放许可证、办理登记
审核发证:市区申请人报名材料齐全、审查通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镇办申请人经由申请人所在镇办审查报名材料齐全、初审合格、市安监局现场核查通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办理登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临时销售摊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场管理部门划定范围开展经营,并接受市场管理部门现场监管。
入围主要负责人由呼伦贝尔市高级技工学校办理培训合格证,取得培训合格证者,携带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方可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考试成绩未入围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考试成绩合格但销售人员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必须严把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准入关,各镇办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落实专员组织现场审查,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条件,确保审查质量。按要求及时上报材料,保证2018年办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电视媒体发布消息、张贴通知等形式,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时间、程序、要求公之于众,提高工作透明度。
3、严格控制,合理布局。各镇办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既能繁荣本地烟花爆竹市场,又能保障各项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在50米范围内不能有两家烟花爆竹经营者,避免引发纠纷,临时销售摊位可采取由各镇政府统一规划、集中销售的方式,便于管理,严把安全关。
4、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镇办审查人员要按照销售场所内外安全条件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周边安全条件说明进行验证,对店内安全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零售点周边安全距离、店内安全条件、硬件配备是否符合要求,特别要注意灭火器是否有效、是否私设库房,确保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质量,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
具体培训考试、成绩发布及办理许可证时间另行通知。各镇办在具体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安监局沟通联系。联系电话:7366758。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查书》
3、《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
4、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2018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烟 花 爆 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牙克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单位
面积
最大存储量
是否设立
临时库房
专点经营情况
消防器材
配备情况
警示标语
设置情况
零售单位周围是否有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单位
申请意见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烟 花 爆 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核 查 书
(长期)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牙克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 字
备 注
1
负责人与销售人员培训情况
2
烟花爆竹零售店实行专店销售
3
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
专店销售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50米范围内无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5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
零售场所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
是否设立临时库房
8
货物可堆垛或货架存放,距内墙0.45米以上,货架高度不超过1.85米
9
是否有人员住宿和使用明火设施
10
总存储量不超过15箱,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可增加5箱,但不得超过30箱
11
零售场所是否私自改建、扩建
审
查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
牙克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规范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郑重承诺
一、室内经营场所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保证同一建筑物内,楼上不住人。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我保证不销售B级及以上规格的烟花产品。
三、专营牙克石市批发企业的商品,不擅自从其他任何渠道进货,不采购、储存、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采购、储存、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四、我保证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店面经营人员安全培训合格。
五、安排专人负责,专店销售,不超高超量摆放,销售场所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
六、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沿街摆放,不到集贸市场摆摊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不在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七、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后,主动将剩余的产品寄存批发企业,不私自存放、不私设库房。
违反以上7条承诺,愿接受法律法规处罚。
承诺人: (经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牙克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现将我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如下: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北侧为 ,南侧为 ,东侧为 ,西侧为 ,周边无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未与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特此说明。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烟 花 爆 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核 查 书
(镇区摊位)
申请人:
镇地址:
受理日期:
牙克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 字
备 注
1
负责人与销售人员培训情况
2
是否在镇政府统一规划点进行销售
3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
销售点50米范围内无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5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
零售场所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
是否设立临时库房
8
总存储量不超过15箱
9
10
11
审
查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烟 花 爆 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核 查 书
(市区摊位)
申请人:
地 址:
受理日期:
牙克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 字
备 注
1
负责人与销售人员培训情况
2
是否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点进行销售
3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
销售点50米范围内无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5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
零售场所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
是否设立临时库房
8
总存储量不超过15箱
9
10
11
审
查
人
员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