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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次数: 93 信息来源:市检察院 [ 字体大小: ]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规定,加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和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之间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推动两院队伍建设。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供两院在工作中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正确裁判应当予支持,对错误裁判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时,需调取审判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凭调卷函向同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人民检察院应对卷宗妥善保管,不得缺损或遗失。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审查,以书面审查原审卷宗材料为主,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或生效裁判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或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自行纠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当认定事实清楚、引用证据充分、阐述理由明晰、适用法律准确。

第六条 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统一接收,并进行初始审查和登记。

第七条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材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材料不全或者所提出检察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不向当事人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必要时可询问当事人,听取原审判庭以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个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开庭审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人员具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以及确无再审必要或虽有瑕疵但无需救济的案件,应从维护稳定、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角度出发,协助人民法院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化解争议的工作。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口部门建立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再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四检察部通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况;诉讼服务中心通报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受理、审理情况。会议由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和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牵头, 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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