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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统计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 55 信息来源:统计局 [ 字体大小: ]

牙克石市统计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根据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领导班子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效率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讨论的原则。领导班子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大决议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程序办事,按规章办事,按法纪办事,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及以权谋私等行为。

  (四)坚持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二、主要内容

  统计局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党组会议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制度,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根据市委和市统计局的决策、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部署和贯彻意见,认真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并研究和解决在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部署统计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建设。

  3、研究决定统计局的工作计划;讨论通过统计局的工作总结。

  4、研究、决定统计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统计局重要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6、听取党组成员的工作汇报及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的汇报。

  7、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统计局的人事任免;讨论决定统计局相关人员的奖惩。

  2、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录用及调动。

  3、研究向上级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方案和实施。

  4、研究需向上级报告的特殊情况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5、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的方案和实施。

  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讨论决定统计局及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及投资。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研究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研究决定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用品采购方案。

  3、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批准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4、研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的大额资金和其它大额奖金安排方案。

  5、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使用大额度资金的事项。

 三、主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组织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1、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2、对涉及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3、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组织有充分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方式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2、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报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党组书记批准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班子成员应坚决执行,主动按照分工及时传达、贯彻,并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决策得到全面及时地执行。班子集体决策议事后形成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作出变动、调整的,分管的党组成员应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报告党组,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2、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四、监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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