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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公室职责及权限

发布时间:2018-06-28,2018-06-28 浏览次数: 220 信息来源:库都尔镇 [ 字体大小: ]

镇、街道监察办公室根据授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调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提出监察建议。

1.监察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镇、街道监察办公室管辖对象一般包括:

(1)镇、街道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经派出监察委员会授权管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4)其他依法覆行公职的人员。

2.监察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经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行使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性自治组织从事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

3.监察权限。赋予镇、街道监察办公室部分监察权限。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后,报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审批。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处置。

(2)按照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授权,开展或参与对镇、街道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的立案和调查。

(3)开展或参与调查时,可以采取谈话、询间、查询、调取等4项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描施的,必须经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同意,采取“一案一授权”形式进行,调查措施使用的手续和文书由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

(4)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不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报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备案后予以诫勉;对涉嫌职务违法,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先征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的意见。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无异议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经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审理后,由镇、街道监察办公室作出处分决定;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有异议或拟作出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经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审理后,由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

(5)根据调査结果,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提出问责建议,按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作出问责决定;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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