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开放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了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根据上级法院的布置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开放日活动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组织,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协助。
第三条 本院开放日活动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四条 法院开放日活动的对象,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国公民。单位参加的需出具介绍信,个人参加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 法院开放日活动的形式主要包括:
1、 法院概况、工作职能、工作流程介绍;
2、 组织参观立案区、审判区;
3、 旁听案件庭审;
4、 其他适合的形式。
除第3种形式外,参加其他形式的活动需提前向本院预约。
第六条 每次法院开放日活动,都应通过座谈会或征询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