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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伊图里河镇委员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次数: 18 信息来源:伊图里河镇 [ 字体大小: ]

中共伊图里河镇委员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 

  (七) 重大执法事项;

  (八)重要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九)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关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本单位年度重大的基本建设、重大修缮、重要装备等标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部门年度预算;

  (二)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

  (三)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坚持以票决或表决的决策方式进行。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上报上级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委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事项,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镇党委书记、镇长研究。

  (三)确定议题。镇党委书记、镇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镇党委议事规则确定会议议题;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原则上需于会前送达班子成员。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一)提出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提出议题,并介绍相关情况。

  (二)充分讨论。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进行票决或表决。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的,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四)作出决定。在票决或表决中获得超过半数应到会委员同意的议题,方为通过,并依此作出决定。

  (五)根据决策情况,主要领导及时安排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六)会议决策须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决策情况记入《伊图里河镇党政主要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档案》。

  (七)在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对讨论、酝酿的议题在形成决定及正式公示前要严守保密纪律。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的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在新的决策没有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在执行和落实决策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票决、表决和执行情况应当接受镇纪委的监督、检查并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党委班子和成员作出的决策出现错误、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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