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伦贝尔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转非落户条件
1、有合法稳定住所(凭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规划证) 。
对房屋权属证书因办理贷款等原因暂时用作抵押的,凭房产部门的调档证明和购房合同书、购房发票、物业公司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2、有合法稳定职业(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私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聘用的人员,聘用的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达到二年以上;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经营执照二年以上的个体私营业主等。)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租赁住房,是指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依法办理租赁等相关手续且实际居住连续二年以上的商品住房及自建房等。 )
3、有合法稳定收入(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1150元/月的。)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住房)。
4、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有无稳定职业、夫妻双方户口性质的限制;
5、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不受年龄、有无稳定职业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受身边有无子女、子女居住条件的限制。但是,父亲年龄不得低于60周岁,母亲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
6、投资经商办实业的外来人员,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捐款办公益事业,凭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捐款证明等材料。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大陆亲属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非农业户口。
7、凡自愿来我市工作并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取得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凭毕业证(学位证)、特殊津贴证明、荣誉证书等材料,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在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非农业户口。
8、符合以上条件的,持户籍证明及所需材料到派出所填写《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签字盖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由派出所报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集中每周上报一次)
二、非农业户口市外迁入
1、购房,凭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如因购买棚改房、廉租房、或其他原因不能过户的二手房凭买卖双方协议(原始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核实确系在此居住的并出具居住证明方可申请迁入。
2、夫妻投靠,凭结婚证申请迁入。
3、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未婚子女(离婚子女)投靠父母需要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离婚证);父母投靠子女需要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不受身边有无子女、子女居住条件限制。但是父亲年龄不低于60周岁,母亲年龄不低于55周岁。
4、工作调动,凭单位证明申请迁入。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的工作人员,暂时没有稳定住所,但其工作相对稳定,试用期满正式录用的,凭调动通知书、录用介绍信、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材料,可申请迁入,单位有集体户口的落集体户口,没有集体户口的允许挂靠亲友落户。
6、符合以上条件的,持户籍证明及所需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市外迁入审批表》一式两份,派出所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交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三、出生落户
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没有落户的,
1、凭接生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2、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收养被遗弃的儿童或孤儿的, 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经派出所核实后,办理出生落户手续。
4、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填写《出生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报市局审批,(派出所集中每周上报一次),并每月向镇、办计生部门通报出生落户情况。
四、特殊人群落户
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有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赡养或抚养公证,赡养人或抚养人持“赡养或抚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报市局审批落户。
五、严格执行户口准入制度
1、持有迁移证未落的,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相应审批表,将相关证明一并报市局审批。
2、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的,迁入地派出所为其出具未落户证明并告知其返回原迁出地公安机关恢复户口。
3、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迁入地派出所未落户证明,按原户口底簿和户口迁移证存根重新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六、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工作
1、保证户籍内容的准确,对公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进一步清理核查,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对双重、多重户籍人员核查后,保留一个常住户口,其余的予以删除,同时收回已注销的户口和身份证。
2、公民因常年外出、长期人户分离或者下落不明被注销户口,现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网上核查,确认本人在其他地方也未落户的,由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核批准后为其恢复户口。
若原为农业户口性质,恢复农业户口需征得当地村、镇、办同意后,报市局三级审批后方可恢复。
3、公民死亡后应及时注销户口。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没有条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的偏远地区,凭村(嘎查、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
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旗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件、本人所持有的外国护照、长期居住证明(绿卡)等注销其户口。
七、严格执行“非转农”三级审批、两级证明及公示制度。
八、从严掌握户口主项变更。
1、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辖区派出所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2、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主项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逐级审批制度上报审批。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工作中如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情况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