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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06 浏览次数: 63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 字体大小: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要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对象

各科室、队、所 、班子成员

二、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一)单位报告事项

1、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及自治区、市局交办的违法案件。

2、群体性违法占地、采矿事件,群体性村民乱占土地抢建房的。

3、因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履行征地程序未到位,强占使用被征土地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需要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督办的信访案件。

5、群众上访的苗头性问题。

6、地质灾害区块的动态监测情况和出现突发地质灾害情况。

7、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可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

10、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报市局备案的干部调整、交流、任用事宜。

12、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个人报告事项

1、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2、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公(自)费出国学习、劳务输出、公费代培等情况。

3、本人接受、上交与管理相对人及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自费装修住房和购买小汽车情况。

5、本人及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婚丧事宜。

6、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或投资入股,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情况。

8、本人工资收入及配偶工资收入情况。

9、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10、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11、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八小时外个人报告事项

1、本人因公务活动所收受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情况。

2、本人因特殊情况向本单位(含各科室、队、所)、业务单位、相关部门借用的通讯、交通工具或其它财、物等情况。

3、本人外出旅游度假或探亲访友及参加社会有影响的较大活动等情况。

4、本人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等情况。

5、本人在外所发生的纠纷(含交通事故)、打架斗欧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

6、本人认为其他需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方法

1、单位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突发性事件应在1小时之内上报。    2、报告单位(对象)应将报告事项事前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后10天内履行补报手续。

3、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地点、原因、结果、处理情况,报告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

4、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纪检组要认真及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

5、各级干部职工要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以及群众对报告事项有反映的,经查实确有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其责任。

四、报告受理

1、各科室、队、所的报告报市局。科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纪检组受理,需要答复的报告事项,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经局党组审定后答复报告人。市局其他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组备案。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和市局一般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局纪检组。一般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局党组负责受理。

3、报告中需要答复的问题,由负责受理的部门答复,必要时可报经上级机关审定后予以答复。

五、报告的要求

1、以党组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重大问题,须经党组会研究,党组书记签字后上报。

2、重大事项报告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联系负责。      3、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落实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纪律处分

1、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单位或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4、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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