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
因工作需要,为便于管理,保护借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需要从其它部门借调工作员的,须先将借调人员计划报局综合科,由综合科向主管领导和局党组汇报,研究批准后,方可借调。
二、被借调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到岗,听从所借调单位负责人领导。
三、被借调人员自借调之日起,必须在新岗位上班,遵守所在单位的考勤、工作纪律规定,接受所在单位所分配的工作任务,如有事需请假的,按照向借调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四、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其工资和文明单位奖发放渠道不变,正常的晋职晋级不受影响,实行绩效工资的,借调人员的绩效工资按每个月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原则上工作要完全脱离,借出单位(部门)如无特殊情况不再给借调人员分配工作任务,或要求参加日常学习、内部会议等活动。
六、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仍在原单位进行,依据借调单位的意见,考核格次原则上定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借调人员在所在单位参评,不占原单位评先评优指标。
七、各部门要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将借调人员作为本单位的一员,一视同仁,除分配工作任务之外,要关心借调人员的生活,组织其积极参加单位所举办的各类活动,与正式人员同等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为其提供宽松、舒适的工作环境。
八、凡在借调期间,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可将借调人员退回,并出具工作表现或处分意见,由原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党组研究,对其行为作出处理意见,由原单位执行局党组决议。
九、本办法从下发之日执行。
牙克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