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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社保局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12 浏览次数: 75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大小: ]

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牙克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精神和中心支行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不得分散保存,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  对本局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分类、归档和统计保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

第四条  接收档案时,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案卷目录查点清楚,及时记录入库。

第五条  为了档案的完整,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勾画、剪裁和污损。

第六条  档案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安全。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档案借阅制度,借出和归还档案时要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反馈登记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作详细检查,保证卷内文件齐全,复印档案材料时要办公室领导批准。

第八条  档案保管期限要按照保管期限原则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准确的判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九条  调阅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准涂改、勾画文件,不准拆散宗卷,未经档案部门同意不得复印和转让。

第十条  库房内放置杀虫剂,库房内保持整齐、清洁,同时根据库房内温湿度的变化,随时通风,调整室内的温湿度。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质量标准化,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

 

二、档案借阅制度

1、凡调阅档案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2、本单位各部门人员,调阅本部门的档案资料,由调卷人在调卷单上签字方可调阅,调阅涉密档案资料,须经本部门领导签字调阅。

3、调阅局长办公会议记录或涉密案卷资料,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调阅,但只限在档案室查阅。

4、外单位来借阅、索取、摘抄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写明借阅档案用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借阅。

5、调阅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准抽换、涂改、勾画文件,不准拆散案卷,非经档案部门同意不得复印或转借。

6、调阅档案用后及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五天,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7、调阅档案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时应将所借的档案资料及时归还档案管理部门,如已调动工作,借阅档案未归还档案管理部门,由原单位负责追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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