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牙克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内蒙古公安厅工作规则》和《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公安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公安队伍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毫不动摇的坚持政治建警、关爱民警与全面从严治警相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坚持紧紧围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总任务,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第三条 市公安局工作的准则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第二章 市公安局党委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市公安局党委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委员组成。党委书记主持市公安局党委和市公安局全面工作,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党委委员的工作,对市公安局党委会和公安局工作负主要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全局党建、队建和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党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五条 市公安局党委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党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以贯彻上级党委精神为前提。
第六条 市公安局党委对全市公安机关实行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落实,以党委会议的方式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牙克石市委、政府,公安部、公安厅、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决定全市公安工作与队伍建设战略、重大执法决策、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建设、使用大额资金、大额资产处置、重要专项行动等重要事项。审议通过规范性文件。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提名、推荐、任免、管理,以及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市公安局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配备等事项。
(五)研究审议年度全市公安工作报告,决定下一年度工作思路与要点。审议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六)研究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通报和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
(七)研究决定全市公安党建工作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市公安局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
(九)研究决定全市公安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向牙克石市委、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党委请示报告。
(十一)研究决定应当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公安局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定期研究党建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局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警营政治生态。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九条 市公安局及市局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建设法治公安。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市公安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征求意见,邀请公众参与,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及市局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和执法公开工作,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依法推进执法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均应及时公开。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市政府政务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和市局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执法考核评议制和执法责任制等执法工作制度,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指导,进一步理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分工,科学配置执法职责,加强执法协调。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要根据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要求以及市政府的指示,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和市局各部门要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纪律检查、监察、审计、警务督察、巡视(察)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和整改。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和市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和市局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投诉、举报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市公安局和市局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投诉、举报问题。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要推行绩效考核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章 党委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实行按需召开,每月不少于2次。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但党委扩大会议不研究需要党委委员表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召开党委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或者边处置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全体党委委员出席,出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可视内容增加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一般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三重一大”事项要求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局机关各部门拟提报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提供充足的佐证、依据,经分管党委委员审定后,呈报党委书记审定。
会前未经审定、未征求意见的议题、未经党委书记同意批准的议题,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二十五条 凡是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提报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应当事先协商,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对重大执法决策和涉及法律适用的事项,提报部门要征求法制大队意见。
涉及机构、编制、人员、奖惩、经费、项目、基建的事项,提报部门要与纪检组、政治处、警务保障室初步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形成较为成熟的操作方案,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提报部门应当实行公示、听证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提报部门应当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确定后,原则上提前通知并将议题材料呈送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对研究的议题应预先思考,充分准备。对研究的重要问题,会前应协商通气,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审议事项时,先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简要汇报,力求言简意赅、表述明晰,然后由分管党委委员说明有关情况和意见。党委委员进行集体讨论,表示同意,不必再作阐述;表示不同意,阐述不同意的理由。最后由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形成党委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民主表决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党委委员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强化干部监督工作。没有按规定动议、民主推进、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必核、纪检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会议讨论时,政治处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与会党委委员在充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要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搞照顾性提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决定情况。
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纪实。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党委委员或者列席会议人员需要回避的,与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如实做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会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研究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要如实记录每个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党委秘书负责向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党委会议情况。党委委员缺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的,会后由政治处将会议决议情况向其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国保大队大队长列席党委会议,没有发言权与表决权。设立党委秘书,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前筹备、议题管理、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负责传达党委决策,协助进行督办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党委委员、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会后区分不同情况,将党委会议所做决定在公安机关内部传达或通过内外宣载体发布。
第六章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上级重要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及研究我市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决定市公安局直属各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请示的重要业务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公安局机关外事计划和会议安排等问题;
(五)讨论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和文件;
(六)讨论重要业务工作会议的召开和重要文件;
(七)讨论其他重要业务工作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会范围。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按程序请假。
第三十七条 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长审定。
凡准备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审议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局领导和涉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并由分管的局领导对议题的准备情况及提交会议的文稿质量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的局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会议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以市公安局党委、市公安局名义起草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公安局公文处理规范。
第四十条 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圈阅表示“同意”。
第四十一条 以市公安局党委、市公安局名义起草的公文,由撰写部门审核呈报分管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或分管副局长后,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审批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多名党委委员分管业务的,审批签发前均需审阅。
第四十二条 下列以市公安局名义起草的公文,由办公室等部门审核后呈报分管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签发;需要送其他党委委员或其他副局长审核的,由分管党委委员或分管副局长批送;需要送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审批签发的,由分管党委委员批送。
(一)《牙克石市公安局文件》(文号为“牙公发”、 “牙公函”);
(二)《牙克石市公安局内部传真电报》;
(三)《牙克石市公安局密码电报》。
第四十三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向分管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和分管副局长报告、请示工作的文件,要严格审批、按程序报送,统一报送格式。需要报送其他党委委员或分管副局长的,由分管党委委员或分管副局长批送。
第四十四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要控制发文数量。严格落实《牙克石市公安局发文负面清单》,严格审批,严把质量关。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五条 市公安局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牙克石市委、市政府、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作全面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涉及全市公安工作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要及时向牙克石市委、市政府、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请示报告。执行牙克石市委、市政府、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策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牙克石市委、市政府、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迅速报告。
对市公安局的决定,市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各部门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党委委员或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公安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公安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公安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七条 市公安局局长出差、离岗休假、学习、因私请假离岗超过3个工作日,按有关规定向牙克石市委、市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报批。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差、离岗休假、学习、因私请假离岗超过3个工作日,应当向局长报告。
市公安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离岗休假、学习、因私请假离岗超过3个工作日,必须在请示分管党委委员同意后,按程序报局长审批,并向政治处报备。
第四十八条 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要求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各部门正职参加的,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需向局长和分管局长请假。特殊情况,应先电话汇报,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十九条 市公安局局长因公(因私)出国境,由市局政治处、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
市公安局所有民警因公(因私)出国境,应当报分管党委委员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由市局政治部、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备案。
第五十条 市公安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廉政与作风建设
第五十一条 市公安局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部署要求,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 市公安局和各部门要规范工作制度,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 市公安局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车辆、津贴补贴和补助发放等方面的规定,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规范因公出国(境)和外事活动,严格遵守牙克石市委的出国频次要求,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出席地区性会议、执行上级交办的专项出国任务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出国的,另行报批。
简化和规范公务接待,不用警车开道,不在边界迎接,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自助餐要注意节俭,按规定缴纳食宿费。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公安局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五条 市公安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建理论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局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下基层要接地气,轻车简从,了解实情,督查落实,解决问题,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不得影响基层工作。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事件中,要坚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十七条 市公安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市公安局要严格执行《牙克石市公安局会议负面清单》,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