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对保留正副科级待遇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三)以人为本,发挥作用原则;
(四)依法办事,奖惩分明原则。
第四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统一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综合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个性特点、专业特长、身体状况等因素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参与相应工作,为他们搭建充分发挥作用的平台。
(一)协助领导班子成员抓好某一方面工作,或具体从事某项工作。
(二)按照统一安排,对重点工作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综合性和专题性的调查研究。
(四)经组织选派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新林区建设指导员等,做好联系服务工作。
(五)到信访部门或窗口部门参与信访维稳、解答政策、化解矛盾、服务群众工作。
(六)完成市委、政府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督促他们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请销假等工作纪律要求。对疏于管理,致使非领导职务干部长期不上班或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加强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平时考核,建立随机巡查机制,由纪委、组织部定期不定期对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一般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一并进行。经市委同意,提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可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对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要自觉遵守干部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兼职从事第二职业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在岗履职,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