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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次数: 584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树立正确鲜明的用人导向,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三条  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担负直接责任,负责把好动议提名关、资格条件关、考察考核关、程序步骤关,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监督责任,要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掌握的有关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情况,对反映拟提拔人选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实行拟任人选廉政意见签字制度,领导干部推荐拟任人选的,应进行署名书面推荐。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背书。纪检、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把关责任,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章  日常了解

 

第五条  坚持经常性、动态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通过日常调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个别听取意见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

第六条  综合运用巡察、审计、督查等方法,对干部日常表现进行动态性、经常性考核,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加强年度考核、个别提任考察、换届(任期)考察,根据其担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

第七条  坚持经常性与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深入观察干部综合素质、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全面了解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委(党组)书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多与干部谈心谈话。对信访举报多、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进行重点谈话。

第八条  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巡视、公安、审计、信访、检察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日常监督信息档案,全面掌握干部工作状态、廉政表现、社会交往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  分析研判

 

    第九条  把分析研判作为对干部会诊辨析、筛查甄别的重要手段,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的一贯表现,对其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职责履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  对分析研判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委托单位或派出专人查核等途径,认真调查核实情况,认定问题性质和程度,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对现任正职、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以及职能较强、廉政风险较大岗位的现任干部或拟任人选,应进行重点研判。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开展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要定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分析研判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参加对关键岗位和重要干部的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第五章  动议审查

 

第十三条  把动议审查作为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人选的重要环节,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可由党委(党组)书记提出,也可在经党委(党组)书记同意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应当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从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出发,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合理方案。在此基础上,按照依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通过充分酝酿,比选择优,研究提出意向性人选。

第十五条  对纳入考虑范围的人选,应提前审核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经严格审核不影响使用的,方可列为意向性人选。

第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正职及其他重要职位人选,应采取每一岗位按一定比例进行定向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初始提名、在相应干部中进行无记名推荐或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意向性人选的程序,差额酝酿人选。如意向性人选比较成熟,也可等额提出。

 

第六章  任前把关

 

第十七条  把任前把关作为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措施,落实“五观察五看”要求,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考察方案,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力求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

第十八条  强化干部考察中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责任。考察对象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对考察各个环节的工作负责,对考察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改进推荐方式,可以先会议推荐再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个别谈话推荐再会议推荐,并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关联性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

    第二十条  改进考察方式,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适当扩大延伸考察范围,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

第二十一条  改进公示方式,探索扩大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的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选好配强考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考察组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对考察结果和形成的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强化审核措施,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切实严把干部考察中的“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掌握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考察对象廉洁情况,防止存在不廉洁行为的考察对象成为拟任人选。

第二十五条  强化考察把关结果运用,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终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第二十六条  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备案审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在调整动议时、会议讨论决定后,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岗位调整方案和具体调整结果。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干部职数情况、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廉洁从政、信访反映等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第七章  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第二十八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按照谁办理、谁纪实的原则,对动议提名、民主推荐、干部考察、讨论决定和公示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如实记载、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带病提拔”倒查问责制度,选拔任用的干部一经查实属于“带病提拔”,按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逐一检查选拔任用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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