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调训)人员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调训)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调训)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借用或调训到原单位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借调(调训)期限
借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并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其中,调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同一借调人员原则上三年内在不同单位借调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四条 借入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同意,可借调人员:
(一)借入单位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单位人员不足;
(二)借入单位工作任务较重,单位人员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借入单位为市委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或单位新增加专项工作任务,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安排人员工作的;
第五条 借调(调训)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借调人员:
(一)借入单位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
(二)单位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借出;
(三)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的。
第七条 借调(调训)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借入单位主管部门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本人同意后,形成拟借调人员的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
(二)核实情况。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对是否符合借调条件、借出单位及本人是否同意等内容进行核实,对符合借调条件的,向借入单位主管部门发放《牙克石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调训)人员备案表》。
(三)严格审批。《牙克石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调训)人员备案表》要严格按要求签字盖章。党委序列的由市委组织部部长签署意见,政府系统的由分管人事工作副市长签署意见。
借调科级领导干部,需先报市委组织部,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借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含保留科级待遇干部)的审批,需报市委组织部,由组织部部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借调。
(四)备案留存。借入单位将手续完备的《牙克石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调训)人员备案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备案,借入和借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存一份。跨序列借调(指党委序列和政府序列之间互相借调)的人员要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备案。
第八条 借调(调训)人员管理
(一)借调(调训)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二)借调(调训)期间,借调(调训)人员不承担借出单位工作任务。借出单位应将借出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负责借出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社会保险缴纳、公积金缴交、绩效奖发放等管理工作。借调(调训)期将满,借出单位应提前一周通知借调人员返回本单位工作。
(三)借调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在借出单位进行,借入单位应将借调人员纳入平时考核范围,在年度考核前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借出单位反馈,由借出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借调期限累计在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在借入单位进行,由借入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占借入单位的优秀指标,并向借出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回原单位备案。借调人员为科级领导干部的,仍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程序进行。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入部门应及时解除借调(调训)关系,并立即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反馈并告知借出单位:
(一)因借出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单位工作的;
(二)借调(调训)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借调(调训)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调训)人员违反借入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借调(调训)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调训)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切实加强借调(调训)人员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借调(调训)手续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借调(调训)期满后,借调(调训)人员必须立即回借出单位报到上班。借调期满但未按时返岗上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对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取消第十三个月工资。对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取消第十三个月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因借入单位未及时将借调人员返岗信息告知借出单位或借出单位在借调人员期限将满时未履行通知其返岗的职责导致借调人员逾期不归的,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借入和借出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严禁擅自借调(调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调(调训)的,视为无效借调(调训)。对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取消借出借入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未办理借调手续擅自离职(岗)的工作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出台后,各单位要在10日内对借调人员进行清理整顿。已借调超过六个月的,要立即回借出单位工作;已在各单位借调未办理借调手续的,要写清原因,符合借调条件的补办相关借调手续;对逾期不予清理整顿的,直接追究借出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