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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10 浏览次数: 684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引导和激励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紧迫意识,加快推进我市发展战略落实步伐,根据呼伦贝尔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办法及牙克石市委、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科级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依据职能特点,对考核对象进行科学分类:

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为同一类别;市直部门分为党群部门、综合与经济管理部门、社会事业部门、执法监督部门。

领导干部分为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副职,市直部门正职、副职。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同一类别内进行考核评价。其中,市委常委部门及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不对领导班子进行考评,只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不含呼伦贝尔市委管理的干部)。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承担年度考核工作的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协调督查等工作。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

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指标设定为:工作任务目标、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工作任务目标包括: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

共性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个性目标包括:具有地区特色的考核项目、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专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等内容。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设定为:工作任务目标、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工作任务目标包括:体现本单位职能职责的重点工作和承担的市委、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等内容。

共性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的建设、行政效能建设等内容。

个性目标包括:具有部门特色的考核项目,市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专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等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其中,对正职领导干部重点考核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道德修养、清正廉洁等情况;对副职领导干部重点考核工作思路、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分管工作完成、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采取目标考核和社会公认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标考核以市委、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社会公认度评价包括:民主测评、民意调查、领导评价、平时监控、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和市直部门互评。

第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主要采取社会公认度评价方式进行,包括民主测评、领导评价、民评官、反向评德、考核组评价。

第八条 年度考核按照目标考核、总结述职、个别谈话、社会公认度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目标考核。由职能部门对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的各项目标,以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共性目标进行验收评价。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形成明确的评价意见,赋予相应的分值并排序,于每年1月中旬前报市考核办进行综合汇总。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工作任务目标由考核组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条 总结述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组主持召开年度考核干部大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作工作总结,领导干部向考核组提交个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参加干部大会人员范围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村(经管会)、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两代表一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人员。

市直部门参加大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按照一定层级确定参会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参加人员。

第十一条 个别谈话。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本年度的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个别谈话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参加谈话人员范围由考核组以参加干部大会人员名单为基础划定。

第十二条 社会公认度评价

(一)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及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在干部大会前3天发给参评人员。

(二)民意调查。每年委托民情调查机构在“两代表一委员”、城乡居民、服务对象的代表中开展对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的满意度调查,并形成调查汇总结果,于每年年初报市考核办。

(三)领导评价。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对科级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进行评价。

(四)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与市直部门互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五)考核组评价。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对象打分,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初步意见,并撰写年度考核综合报告,在考核后及时报市考核办。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种评价意见,分别按照100%、80%、60%、0%折算得分。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与市直部门互评、领导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不了解五种评价意见,前四种分别按照100%、80%、60%、0%折算得分。民意调查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五种评价意见,前四种意见分别按照100%、80%、60%、0%折算得分。不了解意见不计入测评统计基数。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定。市考核办通过对目标考核和社会公认度评价结果审核、汇总和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的评定意见,经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四章 分值构成与等次评定

 

第十五条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实行千分制考核,其中,目标考核700分、社会公认度评价300分(民主测评100分、民意调查50分、领导评价50分、市直部门评价50分、考核组评价50分)。

第十六条 党群、市直部门、正科级事业单位及筹建单位领导班子实行千分制考核,其中,目标考核700分、社会公认度评价300分(民主测评100分、民意调查50分、领导评价50分、镇(办)评价50分、考核组评价50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实行百分制考核,正职、副职领导干部的分值构成均为:民主测评20分、领导评价20分、民评官20分、反向评德20分、考核组评价20分。

第十八条 在目标考核及社会公认度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领导班子的奖惩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减分。

加分:各领导班子本年度每获得中央、国务院一项表彰奖励加10分;每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一项表彰奖励加5分;获得呼伦贝尔市委、政府一项奖励加2分。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30分。

减分:市委、政府督查室对被考核部门贯彻落实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上级督办重要事项情况有不超过10分的扣分权。

各目标监控部门对考核目标所涉及到的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有不超过10分的扣分权。累计扣分,不超过100分。

审计部门对全市各部门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不超过10分的扣分权。

市考核办根据目标监控与验收评价情况,对各目标监控成员单位有不超过20分的扣分权。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根据得分情况,分别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以及党群、综合与经济管理、社会事业、执法监督四类市直部门中进行排序,每类别按照30%左右的比例确定优秀领导班子。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的;在党风廉政建设、综治维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应评为一般等次:考核得分低于700分的;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两项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应评为较差等次:考核得分低于600分的;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较差”的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在同一序列内进行评定。被确定为优秀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原则上应当被评为“优秀”领导干部。其余党政正职,依据分值高低,按余下人员数量15%的比例再择优确定一定数量的“优秀”领导干部;党政副职在同一序列进行评定。依据分值高低,按照不高于15%的比例确定“优秀”领导干部。

党群、市直部门、正科级事业单位及筹建单位优秀党政正职及副职领导干部的确定方法同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相同。

第二十一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委、政府加大奖励力度。评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除诫勉谈话外,主要领导需向市委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连续两年评为一般或当年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在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敢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两项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三)对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作出免职或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通报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考核对象反馈年度考核评价意见与结果。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在考核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考核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指标评价部门对所负责提供的考核数据、评价结果等信息负责,确保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对故意违反规定,导致数据信息失真失实,影响考核评价结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对象应当正确对待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取消评优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举报机制,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市考核办提出复核申请,市考核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议,并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单位非领导班子成员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委托其班子成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参加挂职单位考核,考评意见记入本人档案(不足半年的,参加派出单位的考核);外派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参加派出单位的考核,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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