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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 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次数: 73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1]7号),制定牙克石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监督和保护。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的监督;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做出的工作安排;

(三)掌握社区居民的详细情况,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实际的社区服务和精神文明创建、文化建设等活动,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协助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层面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依法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取得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提出陈述、申诉和控告;

(五)申请辞职;

(六)依法应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三章  招聘和录用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聘并备案。

第七条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复员转业军人可以放宽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原则上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之间,硕士、博士或相当于硕士、博士学历的年龄可以放宽至45周岁;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依法不能从事社区工作的。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一)招聘基本程序:编制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二)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制定笔试试题、确定招聘考试时间,组织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按考试成绩进行考核、体检,择优录用,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以上由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签订聘用合同,由各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开招录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并经过社区换届选举当选的予以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三年。三年聘用期满,聘用关系随即解除。

第十一条  对符合招聘条件,有三年及以上社区工作经历的人员,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参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中,可给予笔试成绩加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应根据社区服务功能和职责,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推进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网络化。全面实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联系。

第十三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综合考核和个人考核双百分制,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满意度至少要占总分值的一半。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工作由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并会同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小教大专班毕业生分配的和教育、卫生转岗的,以及今后所有进编、分配或带编转岗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社区工作未连续满两届的不得调转。

第十五条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监督管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专岗专用,原则上不得混岗、空岗、调转,不得从事社区以外的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参与非法宗教组织及活动;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居民群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六)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聘用关系随即解除。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选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下浮10%,因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自行终止聘用合同;进编或在编转岗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社区管理中心将考核结果通报该编制所在单位和市编制、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情况纳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中,作为续聘、调整岗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参加各种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社会工作者的提升步伐,积极组织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章 报酬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录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进编,生活补贴参照牙克石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十级职员工资制度执行(生活补贴中已含各项社保金,由个人自愿、自行参保)。市教育、卫生系统转岗及小教大专班毕业生分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现岗位核定工资,有职称的由市教育局、卫生局、人社局按规定核定、审批。今后所有带编转岗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其职称评定均由原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的政策,不得扣减或者拖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及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其它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下派各类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要向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下派人员由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分配,由相应的社区居委会统一安排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建市社区管理中心办公室,由市编制部门核定专门编制,作为隶属市民政局的股级事业单位,履行对社区工作业务指导和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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