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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3 浏览次数: 5 信息来源:红旗办 [ 字体大小: ]

 

红旗街道党工委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19年8月13日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为切实发挥街道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有力保障,结合街道实际,制定红旗街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决策内容、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综合运用科学方法,做好决策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失误。

(三)坚持权限决策。应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职责及权限范围内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决策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形式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政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五)坚持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根据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街道党工委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街道社区建设与管理、服务、文化、民主自治、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的目标、规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3.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街道党工委管理权限内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4.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5.社会安全稳定中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及应对方案等重要事项;

6.街道机关和居委会年度考核奖励政策;

7.街道公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事项;

8.其他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1.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考评和奖惩;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意见;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或审定;

4.推荐牙克石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由党工委、办事处开展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的人选及集体的审定。

6.其他须经集体研究决策的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街道社区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街道总体规划编制;

2.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工作规划、重大社会事业安排、就业、保障、人口等事关民生的重要政策措施、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3.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4.年度重要实施项目、年度重大建设工程计划;

5.其他须经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的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3.街道财政单项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4.建设项目预算发生变更,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街道纪工委意见并保证纪工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前,可先提请党工委书记沟通议事会酝酿研究,或由党工委委员以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决策提议。提请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工委会议的议题。

4.会前告知。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工委会议召开一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应提前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

5.会议召集。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发表意见。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按照末位先表态的原则,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会议表决。根据讨论情况,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议题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结果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进行票决。

4.会议记录。街道党工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应形成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党工委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5.组织列席旁听。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可以根据议题内容,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党工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6.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当天决策正式公布的事项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7.立卷归档。党工委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后,由党工委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党工委成员牵头。

2.不同意见。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决策变更。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工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落实。对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定期向党工委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监督检查。纪工委要负责对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开。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都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结果、监督人员和监督电话等情况,按照要求定期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其他。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工委或市纪委、市组织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警告、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司法处理等。

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本街道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中共牙克石市红旗街道办事处工作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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