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办卫健办办事流程
(一)
服务项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申报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所需材料:
1、夫妇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夫妇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再婚夫妇还应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居村镇办出具独生子女情况证明。
4、居村、镇办提供有详细的出生子女数情况说明的婚育证明,并盖公章(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已公正的,以市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的证明加盖镇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市级卫计局予以认定。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
6、伤残亡证明。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办理流程
1、填报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对象申请表。
2、填报特殊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4、将符合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申报表(电子版)上报,卫计局将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携带与申报人相关的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上报市卫计局,并采取全国统一时间网上录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二)
服务项目: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申报条件:依法登记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生育第二个子女需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5、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提供居村、镇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6、一方非本市户籍,需提供户籍地居村、镇办、旗县
三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到办理机构提供办理材料,核查通过后办理网上登记。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六十日内补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