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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7 浏览次数: 190 信息来源:社会事业部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包括机关基层党组织召开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考察实践等活动。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及印刷费用等。(八)其他费用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所发生的除上述以外的费用。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牙克石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公杂费补助。(二)伙食费参照牙克石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凭据据实报销,人均伙食费按每餐不超过40元控制;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三)讲课费参照牙克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租车费参照市级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执行。(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九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严格控制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尽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自治旗、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贯彻落实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党组织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第十九条 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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