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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次数: 98 信息来源:组织部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加强牙克石市贫困户帮扶责任人(以下简称帮扶责任人)选派与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突出帮扶成效,切实提升帮扶工作质量,确保如期实现帮扶贫困户脱贫,完成帮扶任务。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组织部 呼伦贝尔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呼组通字〔2020〕9号),结合我市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镇两级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安排的帮扶责任人管理。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三条  帮扶责任人是指市镇两级参加结对帮扶的人员,由各市直帮扶单位工作人员和各相关镇级干部组成。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根据全市帮扶贫困户任务进行安排,确定结对帮扶对象;各相关镇党委根据本辖区帮扶贫困户任务进行安排,确定结对帮扶对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市镇两级帮扶责任人应当实现全覆盖。原则上每个帮扶责任人帮扶贫困户任务不超过2户。

第四条  帮扶干部应从帮扶单位干部、职工中选派,优先选派后备干部、中长期培养对象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五条  帮扶责任人应当政治素质好,热爱扶贫工作,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五条  各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帮扶责任人的工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帮扶责任人名册。

第六条  帮扶责任人接受派出单位的管理。入村履行帮扶责任时,帮扶责任人要加强与所在镇党委政府和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的沟通联系,主动对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帮扶责任人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应明确告知贫困户。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应管理、协调、指导帮扶责任人做好对贫困户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  帮扶责任人在进村入户开展帮扶工作中实行考勤登记,登记工作具体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负责。

第九条  帮扶责任人因身体健康原因、家庭特殊困难、调离原单位、辞去公职或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帮扶职责的,可予以调整。派出单位要及时选派新的帮扶责任人。

第十条  帮扶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派出单位召回:

(一)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帮扶工作的;

(二)工作作风散漫、不尽职尽责,帮扶成效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宜承担帮扶责任的。

被召回的帮扶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档次,自召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

第十一条  帮扶责任人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频繁更换。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情形确需调整更换或召回的,应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协商派出单位研究确定,并报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要建立帮扶责任人信息库,对人员调整更换的,要及时更新维护。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要对新选派调整的帮扶责任人进行帮扶业务指导,帮助了解掌握所帮扶贫困户基本情况,使其能够快速开展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  帮扶责任人应加强学习,掌握精准扶贫相关政策规定和目标标准、开展群众工作和帮扶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履职能力。市扶贫办、各镇党委、政府要定期对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和相关镇党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帮扶责任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帮扶责任人主要职责任务:

(一)发挥引导作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呼伦贝尔和牙克石市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强化对上级巡视、巡察、督导、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整改,切实解决贫困群体实际困难。鼓励贫困户积极参加扶贫学习,帮助贫困群众摆脱思想贫困、树立主体意识,增强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二)发挥帮手作用,摸清贫困户情况,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选准脱贫路径,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提高帮扶对象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对有条件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帮助选好发展项目,实现稳定增收。

(三)发挥联络作用,积极与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沟通协调,落实好被帮扶贫困户脱贫措施。

(四)发挥示范作用,以身作则、勤奋敬业、艰苦奋斗、吃苦耐劳,关心贫困群众、心系贫困群众,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五)市镇两级帮扶责任人入户走访未脱贫户每月不少于1次,对已脱贫户、一般农户也要经常入户走访,做好入户记录,记好民情日记,对贫困户脱贫情况全程跟踪了解。

(六)市镇两级帮扶责任人要规范、真实、准确填写贫困户明白卡、扶贫手册。

(七)市镇两级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在帮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驻村工作队、村“两委”、镇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报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镇党委、各市直帮扶单位党委(党组)要带头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承担起帮扶责任,每年至少研究部署1次帮扶工作。党委(党组)书记要亲自深入帮扶点调查研究,经常过问帮扶进展,主动协调解决帮扶工作困难。

第十七条  帮扶单位要发挥好后盾作用,对本单位选派的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予以支持,要妥善安排本职工作任务,为其开展帮扶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分管领导要经常与帮扶责任人沟通思想、交流工作,指导帮扶责任人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  市镇两级帮扶责任人因工作需要,往返发生的误餐补助和交通补助,由派出单位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帮扶期间,帮扶责任人的党员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在派出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和待遇不变。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帮扶责任人应当遵规守纪,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配套办法,不准在帮扶地区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参与公款大吃大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考核,由派出单位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实施。考核时,要充分征求所在镇党委政府、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帮扶群众满意度,脱贫攻坚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帮扶考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抄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帮扶责任人个人年度考核以及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应当将帮扶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帮扶责任人作为脱贫攻坚一线先进典型予以表彰,符合条件的注重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帮扶责任人因履行职责不当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其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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