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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12年发展党员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5 浏览次数: 32 信息来源:塔尔气镇 [ 字体大小: ]

中共牙克石市委组织部关于下发2012年发展党员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党委、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方针,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员队伍活力,现就2012年全市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各党委、工委在研究确定2012年发展党员计划时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突出重点,规范程序,不断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二、工作安排

(一)各党委、工委在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前要深入党支部进行考核,未经党委、工委考核的对象不能列入发展计划,避免出现列入计划而又不宜发展的现象。同时,应根据本党委、工委重点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情况和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比例、结构和发展时间安排等要求确定2012年发展计划。计划发展数量一般应掌握在本党委、工委重点积极分子总数的15%左右,并参考近年来的实际发展情况拟定。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被列为当年发展对象的重点积极分子,党支部重点培养的时间必须满两年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农民、社区居民、学生重点积极分子,党支部重点培养的时间须满一年以上。

(二)各党委、工委发展计划中的发展对象比例、结构及发展时间安排要求:35岁以下的发展对象应占计划人数的60%以上(均应属于团市委同意的优秀青年“推优”对象,其中团员“推优”对象应占15%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65%以上;妇女应占20%以上;各镇企业、农村生产一线的应占40%以上;企业党委、工商联党委和经济局党委生产一线的发展对象应占计划人数的60%以上;各镇办党委、工委要尽量保证每个村、经管会、每个社区发展一名党员并且党员的年龄原则上要掌握在45岁以下。在农村和经管会中上报发展党员计划时,各党工委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调查核实,避免发展家族式党员,同时各党委要将上报的农村和经管会入党积极分子的亲属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工作单位及职务予以说明。

(三)各党委、工委在制定发展计划时要注意向党员“空白点”单位倾斜,对多年未发展党员以及党员年龄偏高、结构不合理的党支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逐步解决一些基层单位在职党员少、联合党支部多、党员年龄老化及无党员等问题。

(四)各党委、工委要继续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积极分子的培养力度,及时把那些具备发展条件的重点积极分子列入发展计划。

(五)各党委、工委在制定2012年发展计划前,应认真地对本党委、工委的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重新排队,确定重点积极分子,在此基础上提出2012年发展对象名单,发展对象名单要按先后顺序排列,发展时间须合理安排,避免出现所有发展对象档案材料在最后时间集中上报的现象,经市委组织员会议审核通过的计划将以各党委、工委上报的发展对象先后顺序和发展时间作为基础依据,无特殊情况,不做调整与变动。各党委、工委务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发展党员计划报告及发展对象名册、重点积极分子名册和发展对象的档案(包括申请书、思想汇报和重点积极分子写实薄)上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联系人:赵志军,联系电话:7206941,电子邮箱:ykszzk@163.com新邮箱)及相关审档组织员。经市委组织员例会同意后由各党委、工委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在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对发展党员严格把关。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二)制定计划,落实工作责任。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各基层党(工)委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党组织。要注意克服“分指标”等简单化做法,防止出现发展党员数量大起大落的现象。市委组织部将对全市各党(工)委发展党员情况及重点积极分子培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中共牙克石市委组织部

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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