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红十字会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牙克石市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弱势群体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陷入困境的弱势群体实施无偿人道救助。
第三条 牙克石市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在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负责管理接收的捐赠款物,合理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四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2、坚持第一时间及时有效救助的原则;
3、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4、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情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红十字会在开展救助活动时,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第六条 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1、“博爱一日捐”活动募集的资金(不包括救灾储备资金及专项救助资金);
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或爱心人士的捐赠;
3、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上年度资金募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预算,量入为出,计划发放,救助资金的使用事后需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章 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
第八条 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指受助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 具有本市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本市且享受我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
1、因重病(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等)导致基本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
2、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等)导致严重后果,暂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3、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十条 申请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的核定,以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为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应急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对重病且属低保家庭的人员救助标准为1000—3000元;对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严重后果的人员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为500—1000元;对生活困难、其他病因的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为200—5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以市红十字会为主,特殊困难的需两级救助的上报呼伦贝尔市红十字会,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金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含两级救助)。
第三章 定向人道救助
第十三条 定向人道救助指由捐赠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红十字会向指定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定向人道救助项目资金额较大的,捐赠者经与市红十字会协商,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于指定项目(活动)冠名权。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定向人道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或转入红十字备灾救助金。
第六章人道救助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程序:求助人需向居住地的居委、街道办事处(镇、便民服务中心)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牙克石市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说明生活困难情况,提供户籍(居住证)、身份证、医疗诊断书等相关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便民服务中心)红十字会向市红十字会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以上材料。
第四章 人道救助的申办程序
第十八条 受理:求助人的申请材料一般先由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便民服务中心)红十字会或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受理。
第十九条 审核:1、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人员材料由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便民服务中心)红十字会或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初审,确认求助申请材料是否真实;2、市红十字会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3、情况特殊需两级救助的,由市红十字会上报呼伦贝尔市红十字会;4、情况特殊的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求助申请由市红十字会受理并审核。
第二十条 款物的发放:1、临时应急性人道救助款物按照求助者所属辖区通过基层红十字会组织进行发放;2、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3、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人道救助物资由市红十字会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经市红十字会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审核发放。
第五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款物。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当地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牙克石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14年9月1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