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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22 浏览次数: 290 信息来源:人大 [ 字体大小: ]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推动牙克石人大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委员会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组、机关党组、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机关党组、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组、机关党组、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机关党组、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机关党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党组、机关党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 党组、机关党组、党支部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各级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党组、机关党组、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

第十条 党组、机关党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党支部书记对所辖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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