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央3号文件,综合天津会议、北京、山东培训会精神和国家政策解释口径、解释说明等文件,结合我区《实施方案》,对政策主要内容做一解读:
—、关于接续对象和范围
《意见》规定:本次社保接续对象是“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具体讲,是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并选择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 役士兵,包括: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是硬指标、必备条件,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员,不在社保接续人员范畴。比如以下五种情况不在本次社保接续人员范围:一是农村牧区籍役士兵;二是城占农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出现役前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四是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人员甄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五是地方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的地方性安置政策,增加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这些人员不在《意见》保障范围,也就是说,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与国家和自治区安置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性安置政策所包含的退役士兵,不在本次社保接续范围,相关人员的社保接续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
二、关于补缴年限问题
《意见》规定: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欠缴的年度,不受退役士兵就业状态的影响,既包括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参保的,也包括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企业没有能力缴费的年度。退役士兵因被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不计算为补缴年度。
三、关于补缴责任问题
《意见》规定: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 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
四、关于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意见》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主要考虑:一是退役士兵未参保或断保情况复杂,便于基层操作;二是无论补缴哪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指数都记录为0.6,可以保障退役士兵享有合理水平的待遇,避免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群体进行攀比。
2.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涵义。补缴如发生在2019年度,补缴工资基数按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近期退役军人事 务部工作专班印发社保接续有关问题说明,进一步明确:中央决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 和缴费比例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新规定执行。
3.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录方法。养老保险补缴后,单位补缴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墓金,不加收 滞纳金;个人补缴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另计利息,并明确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属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该 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0.6;个人账户按照对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账户规模进行记录,记录后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 例如:某退役士兵涉及补缴2002年养老保险,2001年补缴(安置)地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月,按600元 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记录,个人账户按11%的账户规模,即66元(如当年补缴所在地的账户规模为8%,则 按48元)进行记录。
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意见》下发之日至全面启动申请办理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并重新计算退休待遇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补缴后重新计算并补发相应月数的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按《意见》规定执行。
二、关于退役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前有中断的是否可以进行补缴问题。《意见》适用于安置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保的情形。也就是说,入伍前断缴部分,不在此次接续范围。
三、关于退役士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地业务系统已经录入相应缴费基数,该如何补缴,缴费基数如何确定问题。对于部分退役士兵欠缴相应年度养老保险,如原用人单位具备相应缴费能力,应及时进行补缴,业务系统中的缴费基数不进行调整;如原用人单位无缴费 能力或单位巳不存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业务系统中的原缴费工资基数记录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于待安排工作期间是否可以补缴问题。《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超出国家规定待安排工作期的由地方妥善处理。
五、关于退役士兵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是从补缴次月还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发放基本养老金问题。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后,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如补缴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可继续延缴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役士兵保险断缴问题。《意见》的基本考虑,是对因各种原因缴费出现困难的退役士兵,通过帮扶援助的形式予以补缴。对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无法再补缴保险,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七、关于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申请时间。《意见》适用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没有增量。为尽快落实政策,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原则上统一确定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八、如何预防和化解政策保障对象及以外人员的攀比
《意见》的制定,预估五类人员可能产生攀比:
一是退役军人之外的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因《意见》明确帮助服过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补缴断档保险,且待遇与军龄挂钩,社会其他人员对此应当理解和认同。
二是农村籍退役士兵。因《意见》主要解决2011年安置改革前政府安排工作后下岗失业人员,在此之前,安置政策一直城乡有别。《意见》是在原有城乡二元制度基础上制定的,且国家也在考虑进一步调整农村籍退役士兵优待政策,所以,要通过耐心解释消除这部分人员心理不平衡的问题。
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这部分人员的退役安置方式是在退役前确定的,主观原因明显,且政策界定清晰,要积极耐心回应他们诉求,对他们当中生活困难的要积极予以帮助。
四是城占农退役士兵。城占农退役士兵问题主要集中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兵员,原则上不在《意见》补缴范围内。
五是城镇义务兵等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因与服役年限挂钩,贡献大者多得,贡献小者少得,政策相对公平合理。但因为部分人员服役时间短,补缴后仍不一定能够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对这些人员,要通过教育培训、就业帮扶、生活援助等各种方式,为他们的工作生活搭建平台,解决他们的现实工作生活难题。
工作流程
按照“一门办理、协同受理”的总体要求,全力实现“一站式”和“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目标,防止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偏差,自治区工作专班制定了社保接续工作流程,明确了办理途径、细化了责任分工,供各级各部门工作中参考。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告知
自治区向社会统一发布公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辖区内对象人群通告,讲清 《实施方案》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各地办理的具体时间、地点、个人申请所需材料等。
这一环节尽快做的三项工作:
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整理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
①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②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
①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②《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严格按照申请表要求据实填写)。
3.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4.困难人员认定材料,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三、【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交办理申请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提出申请并填报《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申请程序: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申请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 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
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原件、复印件、电子版进行核查;核查无误进行材料录入,上传材料电子版,原件退还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若退役士兵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服务站,只负责对退役士兵申请所需材料进行收集和初核(按照政策规定主要审查个人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当面告知本人补齐。),并分批分期提交至旗县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
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
旗县区级、盟市级或自治区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进行服役情况审核,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材料、异地困难人员认定材料。信息无误,则初审通过,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申请表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需将申请表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核实。
身份审核认定未通过,信息有误,则不予受理,反馈不予受理原因:由本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苏木乡镇 (街道)和嘎查村(社区)服务站通知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审核结果;材料不全,则补正补齐,由本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服务站通知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重新补充并提交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材料不全、档案丢失等难以认定的情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等军地有关部门综合认定。
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核查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材料核查养老保险断缴情况。信息无误,则认定断缴时间、补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
信息有误,则退回到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重新补充并提交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认定汇总断缴月数,并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核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材料核查医疗保险断缴情况。信息无误,则认定断缴时间、补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
信息有误,则退回到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重新补充并提交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
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未达到退休状态时,只认定断缴时间和补缴时间,待其退休后进行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的二次认定。
2.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由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认定汇总断缴月数,并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八、【民政部门】困难人员认定
安置地民政部门进行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困难人员认定。信息无误,将认定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信息有误,则退回到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符合规定退役士兵重新补充并提交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
1.按照《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2.困难人员认定由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结果认定。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与安置地不一致时,由退役士兵在提交申请时提交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九、【原安置地的人民政府】单位缴费能力认定
原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认定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具有缴费能力,并出具认定材料。
各级政府要通过企业经营现状、缴税情况、职工保险接续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企业困难程度,对无力缴纳保险的特困企业,由企业所属相应层级人民政府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原安置单位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办理表盖章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完成信息核查的申请办理表通过信息系统打印一式六份,并协调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民政部门盖章。
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送补缴费用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通知完成信息核查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办理表签字确认、缴纳个人部分费用。
十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保缴费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②无安置单位的、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由相应层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①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②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③无安置单位的、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由相应层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养老保险征缴机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税务部门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缴费凭证。
十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结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告知退役士兵本人办理结果。
典型案例
假设一组数据:2019年6月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安置地上一年度(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 6000元,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 ,个人缴费费率8%,以此依据测算补缴相关费用。
注意:关于首次参保时间的问题,经与社保、医保部门沟通,若入伍时间早于当地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时间,首次参保时间为当地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时间;若入伍时间晚于当地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时间,首次参保时间为入伍时间。
一、未参保的情况
案例一:赵某,身份证号:152628 x x x x x x xx x x x x , 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12月退役,城镇义务兵,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联系电话:188x x xX X X X X o
办理主体: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为其办理参 保缴费手续。
补缴年限:按其从批准入伍时间到批准退伍时间计算,服役时限计算到月为25个月,因其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从未参保,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为25个月。2008年 12月到2010年12月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间从2019年6月到2017年6月。
缴纳费率: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 计算,单位补缴部分为:6000元x60% x20% x25个月 = 18000元;个人补缴部分为:6000元x60% x8% x25 个月=7200元。
案例二:王某,身份证号:152628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1980年12月入伍,1993年12月退役,转业志愿兵(士官),原安置单位于1994年初破产关闭,联系电话:188xxxxxxxx。
办理主体: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经相应层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补缴年限:按其从批准入伍时间到批准退伍时间计算,服役时限计算到月为157个月,因其从未参保,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为157个月。1980年12月到1993年12月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间从2019年6月到2006年6月。
二、已参保但社会保险有断缴情形的退役士兵
案例一:潘某,身份证号:152628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2007年12月入伍,2009年12月退役,城 镇义务兵,工作单位:X x钢厂,联系电话:188x X X X X x x x o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时间为:2011年7月到 2014年6月。
办理主体:原安置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补缴年限: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时间为36个月,结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服役年限25个月。因其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时间超过军龄,补缴时间从2014年6月到2012年6月。
案例二:刘某,身份证号:152628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1993年12月入伍,2005年12月退役,转 业志愿兵(士官),联系电话:188xxxxxxxx, 原安置单位于2011年6月宣告破产。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时间为:2011年7月到2017年7月。
办理主体: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经相应层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单位应缴部分。
补缴年限: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时间为73个月,结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服役年限145个月,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时间没有超过军龄,按实际断缴时间73个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三、跨地域参保的情况
案例:房某,身份证号:152628 xxxxxxxx x x x x, 2007年12月入伍,2009年12月退役,义务兵,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联系电话:188 x x x x x x x x ,本地基本医疗保险断缴时间为:2011年5月到 2013年2月,目前在外地参保,外地基本医疗保险断缴时间为:2016年3月到2017年1月。
办理主体: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补缴年限:因其反映有外地参保情况,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当地断缴时间为22个月,与外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核查外地断缴时间为11个月,汇总所 有基本医疗断缴月数为33个月,结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服役时间25个月,认定实际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时限为25个月,先补2016年3月到2017年1月这一段, 再向前补余下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