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增强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事项决策部署,应开展咨询。 第三条 制定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社会咨询,广泛听取党员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凡是涉及本局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审批的事项,在研究决定之前,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家咨询或社会咨询,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需咨询的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程建设规划及设计方案;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大部署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涉及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有较大争议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六)局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对; (七)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五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牙克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