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子会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单位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其他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三)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八)其他需要由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决定议题。由局班子会书记确定议题。班子会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位班子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班子会会可视情况请相关人员列席。 (二)充分讨论。班子会会由书记主持,一事一议,各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主持人许可,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三)作出决策。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 (四)形成纪要。会议形成“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六条 对局班子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班子会报告。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将局班子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 第八条 班子会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增强保密观念,凡需保密的事项不得泄漏;会议记录应严格保密,按年度存档,查阅记录应经批准。 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接受全体领导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办法依照本制度另行详细制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牙克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