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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次数: 129 信息来源:机关事务局 [ 字体大小: ]

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机关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子女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2、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3、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以及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5、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情况;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9、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分为事前和事后报告。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天进行报告;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后7天内报告。其他所列报告事项内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班子会)报告。报告人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式三份,说明所发生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务等情况,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各一份,局机关留存一份。  2、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3、新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一个月内按照本制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报告受理  1、对于需要答复的报告,局班子会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认真研究,在7日内正式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2、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局班子会要予以保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经局班子会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制度报告、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报告人报告的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局班子会责成其作出说明并予以改正;仍不能说清问题的,提交市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牙克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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