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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次数: 69 信息来源:机关事务局 [ 字体大小: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局财政性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财政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指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凡涉及财政资金收缴、分配、管理和使用的,均应根据本办法接受财政监督管理。   第三条 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管,通过资金分配对我局的经济活运进行督促、引导、规范和制约。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建立收支分析制度、追踪问效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章 监督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对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一般预算收入的征收、解缴情况;   (二)基金预算收入的征收、解缴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上缴、拨付及使用情况;   (四)及预算外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安排布置的检查核证事项。  第六条 本局依法对财政性资金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第六条 规范财政资金的账户管理,严格帐户开设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认真对其工作人员从事的财政收支等业务工作进行经常性审查、复核,发现有不实和擅自动用资金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专项检查计划的制定。对财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的事项,应分别拟定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程序,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牙克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内部管理强化约束机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局机关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制,负责人对本局应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负总责,并定期向市领导报告日常监督或专项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在实施财政监督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守被检查单位秘密,管理好涉秘文件。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对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贯彻落实不力,导致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属监督管理不力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本局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交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或经有关机关批准,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规定,应付检查、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瞒案不报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年终要把财务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履行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情况,作为先公务员考评的必备条件和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牙克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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