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履行对社区的议事、决策、监督职责,是社区全体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选举产生或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到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五)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评议。
当社区居民代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民委员及其成员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会议事规则:
(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二次,遇特殊情况或有1/3以上代表或居民小组,1/5以上的户或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社区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在合法的前提下,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全体社区居民都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五、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
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5天书面通知全体社区居民代表,并张贴会议通知;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再由与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然后集中正确意见对议案以无记名形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会后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