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街道机关公文处理及时、准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发文办理
1.发文办理指以街道机关名义发文的办理过程,包括草拟、核稿、复核、审核、签发、校核、缮印、用印、登记、发文等程序。
2.凡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街道群团组织名义制发的文件,由相关责任科室草拟初稿。草拟公文应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言简义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3)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
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公文送签发前,先送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确需行文。
(2)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3)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是否与政府工作的要求相一致。
(5)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6)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4.以街道党工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党工委书记外出时,由主持党工委工作的副书记签发。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发,办事处主任外出时,由主持行政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以群团组织名义制发的文件,由群团组织负责人签发。
5.公文正式印制前,党政办公室应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经复核对文稿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6.公文的草拟、修改、签发,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
收文办理
1.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2.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党政办应及时进行登记、填写文件处理签,按程序呈送批示。
(1)公文应先送党政主要领导阅示,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照领导批示,需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原件由办公室留存,部门凭复印件阅办。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尽快答复主办部门。
(3)原则上按15天办文制的要求(即从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时办理回复。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向文件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4)领导同志审签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字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字表示已阅知。
(5)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政办公
室应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政办公室应负责督办,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党政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党政主要领导。
公文归档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街道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4.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公文管理
1.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2.归档的公文应妥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
3.不具备存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后,可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销毁。销毁秘密以上级公文应登记,由2人以
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4.工作人员借阅公文应办理借阅手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