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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红旗街道办事处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次数: 79 信息来源:红旗办 [ 字体大小: ]

(一)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者须向分管领导报批,分管领导不在向主管领导报批,批准后把签字请假条报办事处办公室存根。

2、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者须先向办事处主任报批,凡请假外出者必须履行分管领导签字手续。签字假条由办事处办公室存根。事假以假条为准,病假以诊断书为准。

  3、不能到单位请假者,必须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准假后方可休息,上班后要补签请假条,报办事处办公室存根;事假以假条为准,病假以诊断书为准。

   4、婚嫁、产假、丧假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准假后把签字请假条报办事处办公室存根。 

   5、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

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

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6、返岗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按销假程度进行销假。

 

(二)外出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内外出办公事、开会,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请示签字,并要求在外出登记簿上说明原因、写明办事地点、外出时间等。

    2、对不请假外出,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奏”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而给予严肃批评、通报、检查,将作为年终考核依据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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