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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心城区各相关单位配合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次数: 28 信息来源:统计局 [ 字体大小: ]

关于中心城区各相关单位配合第四次

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呼伦贝尔市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经济普查清查阶段和登记阶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全市所有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包括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驻呼伦贝尔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普查期间普查员将佩戴胸卡,手持PAD设备进入各相关单位进行数据采集。按照普查规定,河东新区归属海拉尔区登记,河西新区归属鄂温克旗登记。请各单位财务及相关人员配合普查员入户登记。

  一、单位清查阶段

  在实地清查阶段,请各单位准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本等资料配合普查员入户清查。

  二、普查登记阶段

  在普查登记阶段,请各单位准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本、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配合普查员入户登记。

   三、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普查登记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普查机构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呼伦贝尔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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