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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次数: 31 信息来源:统计局 [ 字体大小: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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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经普函〔2018〕11号

 

各盟市经普办: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的工作部署,为合理安排工作,就单位清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清查时间

“地毯式”清查要求在10月15日之前完成。

二、10月30日之前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数据编码与审核。各盟市经普办完成行业代码、经济活动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临时代码的编码和审核工作;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视同法人单位做出标记;依据相关标准,审核认定文化产业单位。各级完成清查比对处理系统中的审核改错工作。

(二)查遗补漏。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工作。

(三)数据检查与评估。普查机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执行。

三、注意事项

(一) 在企业和个体户“地毯式”清查工作过程中,底册是辅助清查的参考目录。

(二)在审核编码中,盟市、旗县各级经普人员各负其责,随报随审,防止后期工作任务量大,影响后续工作进度。

(三)请各盟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以上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经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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