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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次数: 29 信息来源:统计局 [ 字体大小: ]

关于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旗市(区)经普办、统计局: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展,为做好本市普查宣传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普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关于认真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内经普办字〔2018〕6号)精神要求,2018年12月定为经济普查宣传月。在此期间,各地要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普查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普查对象的理解、支持与配合,确保本市普查正式登记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策划

各地普查机构负责人要承担起领导责任,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一是要投入专门力量从事普查宣传工作,将有宣传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普查宣传工作中。二是要发挥好基层普查机构与普查对象直接联系的纽带作用,将普查宣传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实际。三是做好普查宣传月及现场登记阶段宣传工作的策划和统筹安排,明确宣传重点和具体任务,将普查宣传推向高潮。

  二、聚焦普查对象,做到精准宣传

  前段时期单位清查反映出来的情况表明,经普对象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对此,一是要讲清普查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强调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处罚依据的法律规定,讲好普查促进企业单位更好发展的意义。二是在宣传资料上公布本地普查机构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便于普查单位咨询联系,确保问题能及时得到权威准确地解答。三是借助《普查告知书》和宣传海报的刊发、张贴等,讲清法律规定,讲好普查政策,确保普查对象对经济普查工作全面知晓。

  、 用好各类产品,扩大宣传影响

 市经普办日前发放了宣传海报,各地要用好用足,要在社区和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横幅;要在公共橱窗、公交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普查宣传海报,特别要在园区、商业区等企业集中的地区大力投放。形成良好宣传氛围,发挥宣传产品引关注、聚人气、广告知、凝共识的作用。

四、强化上下联动、形成宣传合力

一是在市局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主流媒体宣传的同时,各地要灵活运用好户外广告牌、宣传横幅、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和市局的宣传工作紧密衔接。二是加强与各部门联系,协调各部门充分运用其官方办事平台刊发四经普标语口号、宣传产品和普查告知书等,提升宣传针对性。三是加大宣传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各旗市区每周五上午要向市经普办整理上报本周宣传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经济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

 

 

 

呼伦贝尔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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