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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心理卫生协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2 浏览次数: 64 信息来源:科协 [ 字体大小: ]

牙克石市心理卫生协会管理制度

 

  1.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牙克石市心理卫生协会管理机制,繁荣我市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工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牙克石市心理卫生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牙克石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心理卫生协会的基本职责:

一、采取专题讲座、心理咨询等方式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能力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学科发展。

三、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培训心理卫生骨干。

四、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

五、举办其它有关心理卫生教育工作的活动。

第四条:心理卫生协会受市科协的领导,开展各项活动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课堂教学绝不允许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每年定期总结工作并向市科协汇报。

第五条:心理卫生协会的活动经费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注册登记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心理卫生协会的成员应由我市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

 

第二章 心理卫生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心理卫生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的财产,亦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心理卫生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和市科协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八条:心理卫生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接受市科协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心理卫生协会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市科协批准。

第三章 心理卫生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心理卫生协会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心理卫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心理卫生协会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协会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五)监督心理卫生协会财务活动。

第十二条:心理卫生协会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市科协批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心理卫生协会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心理卫生协会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心理卫生协会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心理卫生协会负责人主要指协会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心理卫生协会负责人由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心理卫生协会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心理卫生协会负责人:

(一)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协会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协会负责人;

(二)在心理卫生协会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四章 心理卫生协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有权按照心理卫生协会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协会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协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九条:心理卫生协会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制度,损害成员利益的,协会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和市科协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条:协会成员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一条:协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协会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协会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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