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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牙克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 43 信息来源:政协 [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伦贝尔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牙克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办理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改革开放,维护安定团结,推动牙克石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办理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办理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向主席会议推荐重点提案和需要表彰的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办理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牙克石市委员会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呼伦贝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呼伦贝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对于在推动牙克石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优秀提案,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定,每隔两年在全委会议上给予表彰。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牙克石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政协牙克石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对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牙克石市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和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点提案,可以紧急提案形式送交有关单位办理,并报送牙克石市党政领导。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分别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归口系统交办。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填写提案交办单,按对口交办的方式,实行交接双方签单交办。属市委系统(市委工作部门、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属市政府系统(市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呼伦贝尔市垂直管理系统)、属市法院、市检察院承办的提案,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联合召开的提案交办会议上,集中交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承办,再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具体办理单位交办。

第十九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按程序筛选后,提请主席会议审定,作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跟踪督办。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的筛选。重点提案确定前,应征求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意见。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注重实效、及时反馈的原则。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提案办理制度,严格程序,注重落实,保证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办理单位对交办的提案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回执单。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后3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负责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擅自转给其它单位。办理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确定办理方案,把任务落实到具体办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办理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办理提案要注意掌握下列具体要求:

(一)提案办理时限。对提案交办会议交办的提案,应当在交办会议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平时提案,应在办理单位签收提案后两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若提案涉及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办复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所有提案答复件均由办理单位领导签发,应征得分管办理部门或单位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办理复文(以下简称复文)寄送。委员提案复文直接寄送提案委员;委员联名的提案,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并案处理的提案,办理复文要分别寄送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市委办公市室交办的提案,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提案,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在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复文右上角处按要求标明办理结果类型。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记“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标记“B”;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标记“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标记“D”。 其中:办理类型为A、D类的,属于办结(办理完成);属于B、C类的,还要在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时,再次以正式书面文件答复提案人,完成办结。

(五)办理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办理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列入计划解决的,其落实情况应当向提案者反馈。

向提案者寄送复文应同时寄送《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后送交办理单位。若办理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应复印一份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

(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诉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办理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七)办理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办理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点提案,实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协分管主席分工督办制度。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咨询或听证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制定《重点提案汇编》,呈送市党政领导、市政协领导和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六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需要表彰的优秀提案,办理提案成绩显著的单位,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批准,在每隔两年全委会议上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工作情况,实行通报制度。承办单位在年底要向政协牙克石市常务委员会通报办理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政协牙克石市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政协牙克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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