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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次数: 48 信息来源:政协 [ 字体大小: ]

一、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切实做到“九不”。

(一)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二)不信谣不传谣;

(三)内部资料不发;

(四)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五)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六)军事资料不发;

(七)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八)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二、严格追查问责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党员领导干部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不力的;

(二)党员领导干部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对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没有坚决制止的;

(五)党员领导干部在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党员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八)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九)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十)党员领导干部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其他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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