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牙克石市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依据《内蒙古军区民兵组织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民兵组建范围、民兵的分类和条件、民兵的编组原则和方法、民兵干部队伍建设、民兵组织整顿、民兵活动制度、设施资料建设以及奖励和惩处等。
第四条 民兵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标准是:组织健全、制度落实、编组合理、活动经常、资料完善、设施齐备。
第二章 民兵组建范围
第五条 各镇、办事处、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应当按规定建立民兵组织。
第六条 凡18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不具备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应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0%左右且尽可能相对集中。
第七条 有条件建立民兵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建立民兵组织。
第八条 行政区划调整、企事业单位改制等需调整民兵组织的,必须报市人武部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第三章 民兵的分类和条件
第九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特殊专业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其余18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18至28周岁的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第十条 民兵组织按照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分别编组。
第十一条 基干民兵组织分为作战队伍、勤务保障队伍、应急队伍、其他队伍四大类。
第十二条 我地区涉及作战队伍主要包括防空作战、信息作战两类,由上级统筹规划,各基层武装部按要求落实。
第十三条 我地区涉及勤务保障队伍主要包括:空军分队、通信、工兵、防化、测绘支援、物资油料、交通运输、卫生勤务、装备维修等九类。
第十四条 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应急维稳分队和应急救援分队两类。应根据民兵配合公安、武警部队维护社会稳定和参加应急救援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 民兵的编组原则和方法
第十五条 民兵编组本着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着眼信息化条件下民兵参战支前、维护稳定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调整加强作战队伍和应急队伍建设,按照建用一致、对口适用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勤务保障队伍,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分队可就近抽编兵员。
第十七条 牙克石市在市区组建一个民兵应急连。各镇、办事处、街道各建一个应急排,应急分队队员必须保持常年在位,且能相对稳定两年以上。
第五章 民兵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民兵干部的选配对象是:
1、退伍军人;
2、经过训练的基干民兵;
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有专业技能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
4、其他适合做民兵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基干民兵营(连)长由专武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教(指)导员由同级党委(支部)书记兼任,普通民兵营(连)长由专武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一条 基干民兵连以上干部由市人民武装部任命,其它干部由基层武装部任命。
第二十二条 基层武装部的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按中办发〔1999〕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兵干部的管理由地方党组织和军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章 民兵组织整顿
第二十四条 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应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武装部和基层武装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武装部、基层武装部、民兵营(连)在组织整顿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市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部署安排和要求,拟制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组织检查验收,上报工作总结和组织实力。
(二)基层武装部:依据上级方案,拟制本级工作计划;召开民兵干部会议,部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对民兵连队进行具体帮助指导,审批出入转队的基干民兵和调整任免民兵干部;组织点验,整理资料,总结工作;上报民兵组织实力。
(三)民兵营(连):调查摸底,搞好宣传教育,做好出入转队,组织官兵相识,健全活动制度,完善各种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任务;
(二)搞好宣传教育,调整民兵组织;
(三)进行政治审查,落实出入转队;
(四)调整任免干部,确定参训对象;
(五)集合点验民兵,组织入队宣誓;
(六)健全有关制度,总结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民兵组织整顿工作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1月上旬至中旬,制定计划、部署工作、宣传教育;
第二阶段:1月下旬,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阶段:2月上旬至4月中旬,调查摸底、调整组织、出入转队、调配干部、集结点验;
第四阶段:4月下旬,检查验收、总结工作(见附录二)。
第二十八条 本市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由市人民武装部协调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基干民兵组织。市人民武装部参加所有基干民兵营(连)的点验,民兵出入队的比例不得超过10%,参点分队的民兵到点率不得低于90%(验收标准见附录六)。
第二十九条 点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以连(排)整队入场,连(排)长向点验最高首长报告(××同志,×××民兵连(排)点验准备完毕,应到 ××人,实到××人,请指示,×长×××);
(一)市领导宣布点验命令和连职干部任职命令;
(二)镇、办事处、街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宣布排职干部任职命令;
(三)市人民武装部领导向民兵连授连旗;
(四)举行民兵入队宣誓(连(排)长带领)(誓词见附录三);
(五)由市人民武装部进行呼点并提问民兵常识;
(六)学唱革命歌曲;
(七)组织民兵训练;
(八)由民兵连指导员上一堂政治课;
(九) 镇、办事处、街道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讲话;
(十)市领导讲话;
整队报告,点验结束(××同志,××民兵连(排)点验完毕,请指示,×长×××)。
第七章 民兵活动制度
第三十条 基层武装部应当建立和执行民兵政治教育、民兵干部例会和民兵活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要结合征兵、民兵组织整顿和利用各种集会时机,对民兵进行政治教育。
基干民兵的教育,以国防教育内容为主,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民兵应急分队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普通民兵的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武装部每季度召开一次专武干部例会。专武干部例会的主要内容:听取工作汇报、组织学习上级文件、通报情况、部署任务,也可根据任务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各镇、办事处、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民兵进行国防教育。
第八章 设施资料建设
第三十四条 基层武装部、民兵营(连)应做到“六有”即有办公场所、有固定的民兵活动场所、有民兵工作资料柜、有工作图表、有牌子、有旗帜。
基层武装部应悬挂与本级党委、政府同等规格的机关名称门牌。办公室门上方有办公室标牌;办公室办公用品设置要统一有序,布局合理,既要符合战备和保密要求,又要便于工作、便于战备、便于生活。具体设置:每名工作人员要有办公桌一张,办公桌上只准放电脑显示器、台历、笔筒、水杯;抽屉内物品放置有序,分类清楚,与办公无关物品不得存放;沙发两张、茶几一张,茶几上放纸杯、茶叶、烟灰缸;文件资料要分类归档,注明标志,存放在资料柜内,柜内严禁放其它物品;打印机、衣帽架、纸娄、暖水瓶的放置位置与本单位其它房间相统一;办公住宿合一的办公室床铺和个人物品摆放同本单位其它房间并兼顾美观。
第三十五条 基层武装部应建资料10种,分别是民兵组织建设、上级文件、征兵工作、民兵训练、民兵教育、民兵参建、流动兵员管理、战备工作、国防动员、战争潜力调查等资料。
文件资料用纸一律使用16K型纸(格式详见附录1)。
民兵组织建设资料包括:组织整顿通知、指示、计划、总结、组织整顿宣传教育方案、民兵干部花名册、基干民兵花名册、普通民兵花名册、出入转队人员花名册、干部任免命令、民兵政治审查表、民兵组织实力统计表、基干民兵数质量情况统计表、基干民兵活动登记簿等。(样式见附录2)
征兵工作资料:征兵工作方案、征兵数质量统计表、兵役登记综合情况统计表、征兵各阶段统计表、现役军人花名册、征兵工作总结等。(样式见附录3)
民兵训练资料:民兵训练计划、军事训练会议记录本、训练登记表、军事训练个人档案、训练教案、训练考勤登记本等。(样式见附录4)
民兵教育资料:政治教育计划表、政治教育教案、政治教育记录本、国防教育实施方案、国防教育教案、《华北民兵》及其它相关刊物等。(样式见附录5)
民兵参建资料:民兵参与生态建设、扶贫帮困、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记录等。(样式见附录6)
流动兵员管理资料:民兵干部外出登记簿、基干民兵外出登记簿、民兵外出务工联系表等。(样式见附录7)
战备工作资料:紧急集合方案、抢险救灾方案、应急维稳方案、军警民联防方案等。(样式见附录8)
国防动员资料:国防动员计划表、兵员动员方案、国防动员工作通知、退伍军人花名册、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表、预备役人员花名册。(样式见附录9)
战争潜力调查资料:各类战争潜力调查表等。(样式见附录10)
各种资料要整理齐全,装订成册,放置有序。
第三十六条 基层武装部图板内容为五项,分别是辖区概况、民兵分布图、民兵数质量统计表、民兵编制序列表、民兵工作制度及各类职责。(样式见附录1)
第九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七条 为了增强各级各单位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责任感,推动我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健康发展,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实际,对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各项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给予奖励。
(一)热爱民兵工作,安心民兵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的,由基层武装部报市人武部给予表彰;
(二)对获得呼伦贝尔市以上表彰或连续三年受到市表彰的民兵组织,所在单位负责人由市人武部备案,并报市政府给予奖励;
(三)对率先垂范,创新开展工作,使民兵组织作用得到明显加强,其工作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的,由市人武部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其工作经验在呼伦贝尔市以上范围内推广的,所在单位和负责人在当年呼伦贝尔市以上民兵工作评先评优中给予优先表彰;
(四)对开展工作扎实,执行命令坚决,带领民兵在抗洪抢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参加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专武干部,由所在基层武装部提名,经市人武部研究后,报市党委、政府优先提拔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个人违反本实施《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按《兵役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由基层武装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人武部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属个体工商户的,责令停业3个月至6个月;
(三)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一年之内,取消其高考、招收为合同制工人、招聘为公务员的资格。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应处理而未作处理的,由市政府责令处理;拒不处理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招收和录用拒绝、逃避参加民兵组织的公民,由市人武部提请市党委、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牙克石市人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