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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发布时间:2016-04-12 浏览次数: 10 信息来源:红旗办 [ 字体大小: ]

 

就业服务局政策问答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户籍属红旗派出所管辖。

2.年龄认定时间截至到2015年12月31日男满50周岁(1965年出生)、女满40周岁(1975年出生)和男满45周岁(1970年出生)、女满35周岁(1980年出生)的低保人员。

3. 对认定初期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认定工作。(即认定初期[2013年]女满46周岁[女1966年、1967年出生],男满56周岁[男56年57年出生]人员),注:解释为初次申请补贴在2013年,且女性是1966或1967年出生,男性是1956或1957年出生。

  1. 林业职工(不包括地方林业局)收取招工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和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页复印,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特别说明:

1.申请小额贷款并处于还款期间的人员不予办理,还款结束后可注销营业执照申请就业困难补贴,需提供工商和税务局的注销证明。

  1. 正在享受失业金待遇人员不可享受就业困难补贴待遇。

3. 办理过工商营业执照,现从事个体经营的不予享受补贴。如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

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享受补贴。

5.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予享受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需材料: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有失业证提供失业证原件并附照片一张(2寸白底),没有失业证的人员提供照片两张(2寸白底)。

二、小额担保贷款:

1、办理对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职工、城镇复原退役 、高校毕业生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年限不超过2年,可延期一年,贷款金额在5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请程序: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贷款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贷款申请书等材料提交工作站劳动保障平台,并填写“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待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审查材料后要现在系统查询,此人有没有贷款没还清的记录,审核后再小额担保系统信息里录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上级中心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劳动保障所)初审后,向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报批。

3、办理流程:一次性告知有关手续—指导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审批表)—核定申请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签署意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公章—进行登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按程序向上一级管理机构申报—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跟踪管理,即时回访了解借款人经营情况及用款情况,填写回访调查表。

4、办理地点: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站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当场办理,即到即办,不收取任何费用,无数量限制。

5、办结时间:一周内办结

6、办理小额贷款需要哪些手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贷款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创业培训证原件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贷款人户口原件复印件;就业部门需要的其它手续。办理小额贷款人员需携带以上手续,到就业服务局再就业办公室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目前,按照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城镇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体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五七工”、“集体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业户籍人员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居民退休年龄、享受待遇标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时(2012年6月),年满60周岁(即1952年6月前出生)人员不需缴费,自2012年7月起开始享受待遇;政策实施时不足60周岁,从政策实施时缴费至60周岁时享受待遇。

目前,不需要缴费人员满60周岁享受85元/月,满70周岁享受95元/月,满80周岁以上享受105元/月。

需缴费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月加基础养老金85元/月。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手续:参保人员只需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提供享受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定缴费档次,签字确认即可。

对低保、重度残疾、三无人员,每年政府为其年费代缴100元、国家补贴30元。

4.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国家又出台了其他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可以将所享受的待遇全额退回后,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对正在缴费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把个人账户转入新的参保险种中进行合并账户。

5.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一)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二)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交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6.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不可以?

2012年6月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的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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