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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范

发布时间:2012-01-04 浏览次数: 116 信息来源:乌林社区 [ 字体大小: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其本原则是: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从严把握政策,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育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一)调查摸底

1、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使其家喻户晓;

2、市人口计生局组织所辖镇办计生办和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3、时间进度: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本人提出申请

1、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15日前完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民代表会评议表》。村(居)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村(居)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新增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年审退出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上报镇办计生办。

4、村级审议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②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意见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5、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四)镇办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镇办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镇办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3、镇办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局。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以书面文字形式告知本人(镇办留存一份),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镇办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镇办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5、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

(五)确认回访

1、当年7月30 以前,镇办依据经国家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对申报不符合条件和退出的对象,上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对符合本年度奖励扶助条件,因故未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要做好解释工作,告之下一年度再行确认。

四、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履行以下程序:

1、村居民委员会核查并张榜公示

2、镇办核查并张榜公示

3、市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4、呼伦贝尔计生委备案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归档顺序及相关要求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要求字迹工整、不漏项、写清家庭住址(门牌号)及联系电话。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如填写:“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在当年2月15日前)和(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如填写:“经初审情况属实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在当年3月15日前)和公章完整、填表日期符合逻辑关系。

2、个人申请表(在当年1月15日前完成)

由申请人本人填写、签字并按手印;详细填写婚姻史和生育史,如果是再婚,前夫前妻的婚姻、生育史和收养子女情况也要详细说明。

3、村(民)代表会评议表:会人员签名加按手印(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4、群众座谈记录表(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座谈人员签字加按手印

5、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被调查对象签字加按手印

6、村(居)级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张榜时间十天以上,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7、镇办级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张榜时间十天以上,加盖乡镇公章。

8、申请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查阅原件)

9、申请人及配偶和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阅原件)

10、申请人及配偶和子女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查阅原件)

11、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查阅原件),如结婚证丢失由结婚地民政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12、子女出生地和现居住地的居村、镇办提供有详细的出生子女数情况说明的婚育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13、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14、夫妇曾经生育两个子女的由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输卵管结扎术诊断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15、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农用土地承包合同(查阅原件,复印件三份)

注:

一、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从58周岁开始录入

二、为了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请各镇办准时录入:

1、镇办摸底调查时间:本年12月30日前,市局31日汇总

2、镇办上报时间:下一年1月17日---2月17日将所有附件(表格及其证件)需要扫描传至网上进行审核。(平台将在2月17日关闭)

3、市局审核时间:2月18日---2月28日

4、审核通过后打印、盖章、签字并带相关证件原件在3月7日上报市局,过期不报后果自负。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目   录

 

序号

相 关 资 料 和 证 件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当年1月15日前完成 )

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4

群众座谈记录表(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

5

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

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村(居)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镇办在当年3月15日前完成)

8

申请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复印件

9

申请人及配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10

申请人及配偶子女户籍证明复印件

11

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或由民政局出具证明

12

居村、镇办出具的婚育证明

13

是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条件、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

14

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输卵管结扎术诊断书

15

牙克石市草原使用证(农民补贴清册或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农用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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