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公告
近一时期,国网牙克石市供电公司在用电检查中发现多起窃电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也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牙克石市公安局、国网牙克石市供电公司将开展警企联合行动,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利用智能反窃电设备和大数据窃电分析系统查处各种窃电行为,维护牙克石市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能是一种商品,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认定为窃电: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对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终止供电,并按规定收取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
三、为窃电采取其他手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帮助他人窃电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有公告第一条所列窃电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窃电行为,一周内主动到国网牙克石市供电公司所属供电营业厅承认窃电行为,并按规定缴纳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有关部门依法从轻处理和减免违约使用电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动接受处理,或者继续从事窃电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