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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社保局关于推进小微企业 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次数: 200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大小: ]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动自治区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小微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小微企业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和小微企业特点,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了小微企业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促进了全区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为使小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受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优惠政策,使自治区更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劳而无忧”,《通知》对小微企业参保作出了以下规定:小微企业可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不得以“五险”捆绑式参保为条件,拒绝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采取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鉴于小微企业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等特点,缴费基数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新入职职工合同约定工资为定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对于难以确定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切实解决了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以及承担高额工伤待遇赔偿风险等实际问题,以此化解企业及职工的工伤风险,为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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