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11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规范操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新形势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近年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各地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民生保障、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相比,个别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工作程序不够完整、服务保障不够到位和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不相匹配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只要还有一家一户乃至一个人没有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我们都不能安之若素”的要求,强化精准救助,规范审核审批,按政策规定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兜起来,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严格工作程序,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抓严、抓细、抓实
(一) 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5)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6)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单人户提出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二)已脱离家庭且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二)申请及受理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牧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和《如实申报承诺书》。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批等事项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并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发放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因病因学合理刚性支出、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扣减和家庭财产状况。
1.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中外出务工人员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月数。
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公布数据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和务工月数为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中农业生产经营年收入、种植业经营年收入和养殖业经营年收入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农业生产经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比。
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和所占百分比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种植业经营年收入应统筹考虑土地经营收入和土地流转收入等因素。
养殖业经营年收入=牲畜核算标准×牲畜数量。
牲畜是指:牛马骡驴等大型牲畜和羊、猪、鸡(鸭、鹅)等小型家禽,牲畜核算标准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应充分考虑农村和牧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成本不同而确定起算基数。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中央部分除外)、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赡(抚、扶)养费收入: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赡养费原则上应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城市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月数×百分比×应赡养人员个数。
②农村牧区年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比。
③从事种养殖业经营者年赡(抚、扶)养费=家庭种养殖业年收入×百分比;
④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年赡(抚、扶)养费=年工资总额×百分比。
⑤离异家庭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原则上按其个人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具体比例由地方根据家庭情况确定。
同一个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原则上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抚、扶)养费。
赡(抚、扶)养费计算百分比原则上为“5%-20%”,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形,可不核定其赡(抚、扶)养费:(1)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2)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3)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4)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5)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6)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2.家庭财产主要包括:(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3)房屋;(4)债权;(5)其他财产。
3.合理刚性支出扣减:各地应统筹考虑因病因残因学等因素刚性支出扣减情况。对于患有重特大疾病,长期慢性病,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可视情况进行收入扣减。因病按照个人合规自付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扣减,并合理设定最高扣减金额。因学按照家庭在读学生数量、是否享受《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财字〔2018〕83号)教育救助政策等因素进行扣减。因重残按照重残人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进行扣减。
扣减系数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计算方法:
(1)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系数×重残或重病人数;
(2)多重残疾家庭或一户多残: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系数×人数;
(3)未成年人丧偶单亲家庭:扣减金额=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系数×人数;
扣减系数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款1-3项有重复的,可累计扣减。
(四)入户调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对机构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及核查测算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嘎查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五)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人员主持、主持人不参加评议,嘎查村(居)党组织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嘎查村(居)民代表等参加。依据实际参评人数确定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为5-15人。
民主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1.民主评议前,主持人宣讲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2.民主评议时,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实际生活情况;3.评议代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客观性评议;5.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在评议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六)审核审批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2.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并且要将近亲属情况和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备案。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可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七)公示
1.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2.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类别等。公示期均为7天。
3.审核审批公示地点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在享对象要长期公示。
(八)渐退帮扶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按政策规定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具体渐退办法、渐退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九)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支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月(每季度末月)25日-30日期间将下月(季度)申请发放低保资金拨付文件交至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十)动态管理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定期核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掌握所辖嘎查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情况,按类别定期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将核查情况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核查情况,按程序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工作。做到定期核查和实时核对相结合,借助信息比对平台每季度开展一次。
定期报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在报告期内主动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及家庭成员从业变动等情况。定期报告方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场签到方式或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因特殊合理原因不能现场签到的,可采取影像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采取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上门采集信息等方式进行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停保6个月后方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停保期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退出机制。对于动态管理期内人员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死亡、收入超标、财产增加等原因)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应退出低保,并停发低保金。低保金按月发放的从下月停发,按季度发放的从下季度停发。并严格按照退出低保保障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内容,定期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科学整合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一些事务性、服务性的工作,交由社会上具备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来做,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互联网+民政服务”,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扩展业务功能,加强业务协同,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助力最低生活保障精准认定。综合运用网站、微信、APP、服务热线、自助终端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众提供政策解读、办理查询、监督举报等服务,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和智慧便民平台等手段,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复核督查等工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减少部分环节,为困难群众提供渠道多样、高效便捷的服务,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工作经费保障,按规定安排落实并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要参照保障对象数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成效等综合因素确定。各地区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待遇,落实岗位补贴,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对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方针政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进行广泛宣传。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和嘎查村、社区服务中心为宣传阵地,面向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嘎查村和社区干部、困难群众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对一些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方式有限的家庭,想方设法增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的针对性,使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到户。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先进典型事迹和警示教育宣传,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处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建立诚信登记、失信披露制度,对涉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隐私和财产情况进行严格保密,公开曝光骗保、故意隐瞒财产信息人员,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加强对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落实政策不力、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在核查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搞人情保关系保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改革创新中因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手段缺失、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且未谋取私利的,应当免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