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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牙克石市开展留守儿童“合理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次数: 201 信息来源:永强社区 [ 字体大小: ]

关于印发《牙克石市开展留守儿童“合理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各相关部门:

    现将《牙克石市开展留守儿童“合理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各相关部门务必按照要求,分时段有步骤的开展好此项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实现和维护好我市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牙克石市民政局   牙克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教育科技局局          牙克石市公安局

 

 

   牙克石市财政局            牙克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14日

 

 

 

 

 

 

 

 

 

 

 

      牙克石市开展留守儿童“合理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意见》(国发〔2016〕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2016〕75号)和呼伦贝尔市加强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和安排,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切实解决我市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科、市公安局、市财政、市卫计局决定, 2017年在全市联合开展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完善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把实现和维护好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解决部分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我市所有的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民政要将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的村(居)委会要督促和指导选择较强监护能力和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1),落实委托责任。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家庭困难且符合救助、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市、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两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对所属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村(居)委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 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留守儿童,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的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留守儿童的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接收公安机关送来的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在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留守儿童提供临时照料。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照料监护的留守儿童安排好生活、学习等事宜,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对由临时监护部门监护的留守儿童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教育部门应予以协调解决。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民政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花名册提供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对信息。市教科局和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家访等多种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要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教科局和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教育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接受义务教育,批评教育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报告责任。市镇两级民政部门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部门。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3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留守儿童登记常住人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采集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给辖区村(居)委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其近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没有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活动安排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行动、巩固深化三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20171月-3月)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集中行动阶段(20174-9月)。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及各相关部门要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意识,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巩固深化阶段(201710-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专项行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有效措施,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具体分工要求,认真部署,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留守儿童辍学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建立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切实开展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并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办。民政局社会事务办电话7377818,联系人闫秀萍。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在每季度末20日前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及《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花名册》、《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对相关信息后由镇(便民服务中心)办主要领导签字,加盖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公章及教育、公安部门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并抄报市教科局、市公安局。市教科局和市公安局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花名册》、《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辍学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并于每季度末23日前通报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要在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办报送数据和市教科局、市公安局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我市《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季度总结,经市民政局、市教科局、市公安局三家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季度末25日前上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同时通报给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市教科局、市公安局。2017年9月5日前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办报送2017年1月至9月期间《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市综治办已将我市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纳入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及相关部门2017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市检察院要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2017年财政支出结构,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提供资金保障。各镇(便民服务中)街道办、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中来,为留守儿童保护关爱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持。同时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各单位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纳入本部门购买服务事项,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引导未成年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通过活动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附件:1.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1. 农村牧区林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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