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民发〔2016〕67号
牙克石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
现将《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进行整改,整改截止时限为2016年6月25日前。
牙克石市民政局
2016年6月7日
呼民政发〔2016〕114号 签发人:赵勇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救灾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旗市区民政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有关要求,在旗市区民政局普遍自查的基础上,近期,市民政局组成救灾工作督查组,对全市救灾工作,特别是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重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救灾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改和规范。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出具体意见:
一、 尽快清理救灾资金结余,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各旗市区对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下拨,严禁滞留、预留、挤占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对下拨的资金、物资及时进行跟踪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部分旗市区存在救灾资金下拨不及时、往来账款清理不利等问题,为此,各旗市区要认真核实救灾资金结余额,存在乡镇办拨出未报账资金的旗市要抓紧时间进行清理。对单位、个人长期借款挂账的尽快清收,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避免国家资金遭受损失。整改截止时限为2016年7月1日前。
二、 地方财政匹配资金不到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社〔2013〕541号)文件要求,救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特大自然灾害由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按照70%、15%、15%的比例分担。但由于地方财力比较困难,各旗市区普遍存在地方财政预算不安排或只安排极少量救灾资金的问题,部分旗市甚至完全依赖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地方救灾匹配资金及救灾专项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市民政局在下拨救灾资金时,将把当年各地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 规范救灾物资采购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审计署审计调查情况的整改意见》内民政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呼民政发〔2015〕17号明确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上级救灾资金采购救灾物资,对于违反规定的地区,要立即进行核查、梳理、整改。从即日起,未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坚决禁止使用上级救灾资金采购救灾实物。
四、加强救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严格贯彻执行自治区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等规章。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申、村评、乡审、县定”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资金、物资发放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晰,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加强档案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县、乡、村三级留存、健全、装订救灾款物发放档案,做到每个环节有记录、可查询。大力推行“一卡通”发放救灾资金。严禁将救灾款物,用于非灾临时性救助及慰问、扶贫等支出。
各地要加强对民政助理员和村级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加大对乡镇办、村嘎查发放救灾款物的监管力度,健全制度、规范发放手续,确保国家的各项救助政策切实得到落实。
各地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市民政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抄送当地党委、政府;二是在今后的救灾资金分配中予以核减,直至停拨;三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2016年6月1日